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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市政设施处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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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市政设施处。

义乌市市政设施处(以下简称市政处)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C16号。

第三条市政处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政处开办资金604万元,由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

第五条市政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辖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运维管理;所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所辖市政设施大修、中修、小修、零星养护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养护工程的日常管理;市区街道范围内财政投资、符合接管条件市政设施的接管;所辖市政设施的各项创建任务及防洪抗涝等应急抢险;所辖市政设施举报投诉的接、处警及反馈;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市政处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市政处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市政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市政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政处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市政处章程;

(四)监督市政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市政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政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政处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政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政处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市政处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市政处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市政处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政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政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政处宗旨,维护市政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政处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市政处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市政处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市政处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市政处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市政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处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市政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市政处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市政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市政处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市政处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市政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处组织起草或修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确定需向上级组织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全处工作会议等重要文件和事项;

(四)研究制定市政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考核评估方案、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重要活动、项目安排及人事调整事宜等重大事项;

(五)物品采购、工程项目的申报、改造和设计金额2000元以上的财、物问题;

(六)研究部署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

(七)讨论其他需要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提交材料。议题确定后,由处办公室通知议题主办科室做好会议材料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会前1天送处办公室。

2.议题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科室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议题内容涉及2个及以上科室时,议题主办科室要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在会上要如实汇报;议题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主办科室应在充分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比较的方案,提供会议讨论选择。

(二)会中决策

1.严格议题。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汇报问题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各出列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集中决策。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和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做出决定。

4.会议记录。会议由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决定等作如实记录。

(三)会后落实

1.文件、纪要编发。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和文件。会议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和文件为准。会议纪要由处办公室起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科室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也可委托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2.事项落实。会议做出的决定、议定的事项,由处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

3.跟踪督办。处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办、确保落实。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时,相关科室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市政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市政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科室。

内设科室共6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处日常工作;文秘工作;人事劳资管理;单位日常财务工作;单位预算编制;组织单位预算的执行,各类资金申拨;会议接待;教育培训;上级下达工作监督催办等;“三来件”的处理受理、各类创建等专项资料管理;信息收集、宣传报道;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市政办公场地管理、食堂管理等。

(二)信息管理科。主要负责数字化办公系统及智慧化、数字化信息系统的规划、开发及设计;负责已建信息系统如GIS系统、0A系统、一路一卡等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电脑、服务器等信息化设备的维修养护;96150、创建督查、市政管家及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类投诉举报信息的接收、派发、催办及反馈等;负责微信公众号的运维。

(三)设施管理科。主要负责符合接管要求市政设施的论证、验收、接管;市政设施登记、统计、资料收集等。配合建设局相关行政审批涉及占道、挖掘的现场勘察、确认及批后监管工作;协助建设局在行业监管方面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专项验收、管网专项验收等工作。负责市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属财政性投资的、符合接管条件市政设施的接管工作。

(四)排水管理科。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雨水管道、泵站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的组织、落实与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雨水管道、泵站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的监管工作;五水共治相关工作;防洪防汛及辖区内雨水管网、各类泵站等设施应急抢险、防恐工作。

(五)道路管理科。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维修养护的组织、落实、监管工作;市政110联动、市政设施公共安全举报接处警工作;下辖养护队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市政道路的应急抢险工作;各类创建工作、城市交通设施整治的组织、实施、监管;基建类市政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建设管理工作等。

(六)桥隧管理科。负责辖区内桥梁、隧道、天桥、地道等设施的大、中修、日常零星养护工作的发包、监督、考核工作;桥梁、隧道、天桥、地道等设施应急抢险、防恐工作;负责桥梁及附属设施基建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政处视情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市政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市政处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市政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处办公室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制及改革方案、财务工作、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政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政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市政处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市政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市政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市政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市政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政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政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市政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政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市政处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市政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市政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市政处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市政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是市政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政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政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市政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