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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通知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
市市场发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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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有效
发布时间:2021-11-12 16:22
信息来源:市市场发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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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订了《义乌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市场发展委员会 义乌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义乌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94号)和《义乌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义政办发〔2021〕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2020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支持内容及金额
(一)支持建设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成集政策咨询、电商直播、人才培训、运营推广、供应链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指导构建市、镇、村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全市电商数据显示和查询功能,包括整体交易额、网络零售额实时采集曲线、网络零售行业结构分析等数据显示,具备数据统计分析、可视化图形展示功能。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服务,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二)支持开展“快递进村”工程。鼓励邮政公司和快递企业以共配方式将业务延伸至农村,支持建设大陈、上溪、赤岸等镇级快递电商服务中心,按投资额(含分拣机、监控设施、生产办公设备等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50%补助,每个站点不超过40万元。该条款资金补助不超过120万元。
(三)支持各类农村电子商务公益性的沙龙、分享、实操等小型培训活动。经提前申报并审核认定,举办50人以上的小型培训活动,给予活动组织方每场5000元的经费补助。该条款资金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举办公益性大型农村电商论坛活动。经提前申报和审核认定,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组织方50%的补助,单场论坛、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条款资金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深入推进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帮扶。支持义乌企业、院校对四川巴中、贵州紫云、丽水市莲都区等结对帮扶地区和浙江省26个山区县人员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及学员来义交流实践。在当地培训的,按160元/人/天给予补助,确需安排住宿的封闭式培训,住宿费、伙食费按200元/人/天安排;来义乌培训的,按400元/人/天给予补助。培训讲师、受训人员往返义乌的公共交通费按车票报销。培训活动需经提前申报并备案,5天以上的培训,所有天数按标准的80%补助。该条款资金补助不超过8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三)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等;
(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由承办主体向市市场发展委书面申报专项资金,所需材料如下(一式四份):
(一)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
(三)项目承办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项目承办主体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五)项目承办主体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六)涉及投资的,需提供投资额发票、资金往来凭证等;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项目明细、图片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市场发展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实地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公示后,由市市场发展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同一项目(同一依据)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各项财政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项目承办主体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办主体应接受市市场发展委、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承办主体应在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注“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承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支持资金、取消今后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资格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已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市场发展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