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97919258G/2021-410147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11-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政策解读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1-11-17 17:1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内容依据进行了明确,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强化食品企业诚信自律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义乌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审慎规范等原则,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做出评价,按评价等级开展监管,主要包括对信用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采集及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公布,以及按照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等。 

第四条  信用等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的原则,科室、所(分局)各司其职。

食品安全监管科牵头组织、指导和督查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工作,负责等级评定结果的汇总和发布。

各所(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档案的建立、等级评定及组织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  以一个自然年为信用等级评定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新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满一年的企业,不予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诚实守信状况为评价内容,依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具体评价标准详见《义乌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1)。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按实际得分值划分不同的信用等级,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警示)、D级(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级。A级90分以上,B级75-89分,C级65-74分,D级50-64分,E级50分以下。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由基础分、扣分、加分三部分组成,等级评定实际得分=基础分-扣分+加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础分100分,扣分、加分通过评定产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D级(失信):

1.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2.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

3.一个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完毕后,在后续的检查中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E级(严重失信):

1.被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是在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生产经营明知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5.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被市信用主管部门、市行业监管等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确定为A级(守信)等级的,坚持以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适当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下一年度监督检查应达到1次以上;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各种证明和备案手续;连续3年以上评定为守信等级的,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义市监管〔2016〕232号),予以通报表扬,并向媒体宣传推介等。

第十二条 确定为B级(基本守信)等级的,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保持日常监管检查力度,下一年度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责成其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要求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再学习,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其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备案等业务。

第十三条 确定为C级(警示)等级的,坚持重点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公示违法违规记录,下一年度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并组织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分析原因、查找问题、落实限期整改措施,对工作不力、未按时整改到位的,予以曝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适度增加食品监督抽检批次。

第十四条 确定为D级(失信)等级的,坚持主要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列为主要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下一年度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要说明情况,做出承诺,确保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 确定为E级(严重失信)等级的,坚持特别关注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列为需要特别关注的检查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下一年度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6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当事人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信用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接到书面信用异议申请之日起,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要进行信息核对的,由局政策法规科通知相关信用评定单位进行核对。相关信用评定单位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对信息确有错误的,应根据核实情况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  评定单位审核确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市局将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公开信用评定结果。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监管要与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紧密结合。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情况、年内各级监督抽检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等,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治理整顿等,及时归档,归口管理,专人负责,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正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故意拟造虚假信息或者披露不实信息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四、适用范围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解读机关:义乌市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骆小康(联系电话:69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