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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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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中共义乌市委党校(义乌市行政学院、义乌市干部培训中心、浙江义乌干部学院、义乌市社会主义学院、义乌中华文化学院)以下简称党校,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黎明湖路999号。
第三条 党校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党校开办资金40.9万元,由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出资。
第五条 党校宗旨:组织党员干部和党外人士培训及理论研究。
第六条 党校业务范围: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培训轮训;党外人士培训;政策理论宣讲;社会调研和决策咨询服务;义乌党史和义乌市情研究教育;对外培训;对外交流;统战理论研究。
第七条 党校行业管理部门为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
第八条 党校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党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党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党校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
(三)审查党校章程;
(四)监督党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
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党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党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党校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党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党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党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党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党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党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党校宗旨,维护党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党校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党校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党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党校党总支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党校党总支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党校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校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党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党校党总支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党校设常务副校长1名。常务副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常务副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以下简称校委会),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和依法行政有关重要事项。
校委会集体决策程序:党校领导班子对党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
校委会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党校教职工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委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委会由常务副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党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8个,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办文办会、信息宣传、档案、接待、报刊图书征订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教研室。负责统筹教学管理、教材编写、教学课程体系开发与推广、现场教学基地开发与建设、师资培养和客座教授聘任等工作。
(三)教务科。负责组织实施市委下达的主体班次培训任务,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势等宣讲工作。
(四)行政科。负责财务、基建、校产管理、物业协调、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
(五)培训一科。负责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浙江省委党校及金华市委党校等上级院校和金华地区其他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赴义培训以及市内部门、镇街合作办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资源的培育拓展等工作。
(六)培训二科。负责省内外(上级院校和金华地区班次除外)党政领导干部赴义培训组织实施和培训资源的培育拓展等工作。
(七)市情研究中心。负责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义乌发展经验”和以陈望道为代表的义乌党史、党性教育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科研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八)统战教研科。负责我市社会主义学院、中华文化学院培训班次和中央社院、省社院、金华社院等上级学院赴义培训班次的组织实施,统战、文化领域课程、基地开发和课题研究。
第二十六条 党校视情况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党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党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教职工同意。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校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教职工大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教职工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教职工大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党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
第三十条 党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党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党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党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党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党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党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党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党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党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党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委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党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党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党校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党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党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党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党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