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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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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医院可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中医医院(义乌市中医医院医共体、义乌市朱丹溪中医院),英文译名是:Yiwu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义乌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医院)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266号。
第三条 中医医院是经义乌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医医院开办资金5147.00万元,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中医医院宗旨: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范围: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七条 中医医院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中医医院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医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二)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三)审议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事项。
(四)对医院开展年度运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并统筹落实考核结果应用。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六)对医院领导班子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医院领导班子定期述职述廉述德述法制度,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公益性和运行绩效同步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和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七)对医院领导班子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予以组织调整或处理,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医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医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医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医院发展;
(四)支持医院实行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在编制总量内根据业务需要面向社会自主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对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中医医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中医医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中医医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的权利:【权力】
(一)本章程所指的职工包括医院全体在编职工、编制外职工和返聘职工等;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三)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九)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纪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规定;
(二)践行医院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医院规章制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设中国共产党义乌市中医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医院党委”),下设十一个党支部。中医医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各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党委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建立健全党委和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各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医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安排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建立党委会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包括党委会直接决定事项和由院长办公会提交事项:
直接提交党委会决定事项
(一)政治建设工作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措施。
2.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从“三个地”的政治站位出发,推动“重要窗口”建设的重要措施。
3.执行全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举措。
(二)思想建设工作事项
4.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
5.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6.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7.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8.弘扬抗疫精神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建设与党管干部、人才工作事项
9.党支部的设置、换届、调整、整治等重要事项。
10.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能、人员调整等重要事项。
11.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作用发挥等重要事项。
12.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发展党员工作重要事项。
13.党费、党建工作经费、党员关爱资金(基金)管理和使用等重要事项。
14.党支部年度考核、党支部书记述职、党员民主评议,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先进党组织评选等重要事项。
15.统一战线、民主党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6.加强工团妇工作的重要事项,包括工会、共青团、妇委会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荣誉推荐等工作。
17.人才工作规划,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18.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
19.年轻干部推荐、挂职干部外派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20.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21.医院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事项
22.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重要事项。
23.深化清廉医院建设的重要事项。
24.加强行风、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25.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的重要事项。
(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等有关事项
26.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27.党的重要会议、重要教育活动等方案。
28.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
29.听取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30.其他需要党委会直接决定的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决定事项
(一)改革发展与医院治理事项
1.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的制定修订。
3.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
4.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5.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考评有关事项。
6.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
7.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8.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二)人事与人才事项
9.医院工作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
10.医院干部职工招聘、解聘、人事调动等方案。
11.医院干部职工职级职称评聘方案。
12.医院干部职工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
13.院级以上的人才项目、课题申报、专业领域的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等事项。
14.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15.医院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16.专业委员会等组织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组织设置和调整方案,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17.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计划。
18.院级及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9.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20.国内国(境)外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21.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10万元以上)。
22.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10万元以上)。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23.医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10万元以上)。
24.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10万元以上)。
25.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26.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
27.日常公用支出(10万元以上,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28.重大捐赠等其他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运作事项。
29.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30.医院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方案的事项。
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1.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2.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3.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4.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允许后方可上会研究。
(二)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经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三)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四)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五)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六)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七)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党委会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以及不宜公开的事项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妥善保管有关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院建立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除决策后需要提交党委会决策的事项外,还包括:
(一)上级精神学习贯彻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3.落实医院党委会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医疗、科研、教学管理中的具体事项
4.医院医疗、科研、教学等院务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5.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岗位责任、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等医疗相关工作。
6.医院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医疗业务设置与调整,重点学科的申报与建设等具体事项。
7.改善医疗服务,优化就医流程,合理布局诊区设施和病区床位设置等事项。
8.科学实施预约诊疗,推行日间手术、远程医疗、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等医疗相关工作。
9.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相关事项。
10.执行医疗卫生“九不准”规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等具体事项。
11.临床医学研究、诊疗技术创新突破和应用、适宜技术推广普及、药物临床试验研究等科研相关工作。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成果申报、科研经费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推广、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等科研相关工作。
1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生培养等教学相关工作。
(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14.医院行政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15.医院职工政纪处分有关事项。
16.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17.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等相关工作。
18.医院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9.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等提交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医院学术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提交审议的行政事项。
21.医院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工作相关事项。
22.其他事关医院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
(四)其他一般事项
23.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
24.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3万至10万元)。
25.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3万至10万元)。
26.医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具体事项。
27.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3万至10万元)。
28.日常公用支出(3万至10万元,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29.资金管理、债务管理(3万至10万元)的具体事项。
30.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程序:
(一)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二)会议议题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经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汇总后上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需征得院长同意。
(三)会议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提交。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提出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事项说明材料、相关文件(统计表、图纸)等,会后交办公室整理并记录在案。
(四)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在会前同党委书记进行沟通后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讨论。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提出。
(五)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经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六)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做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委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再定。
(七)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八)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院长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九) 建立院长办公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以及不宜公开的事项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妥善保管有关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设中国共产党义乌市中医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委委员协助纪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等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中职能科室18个,临床医技科室37个,职能科室主要职责: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决策部署,落实医院在党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处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日常事务,为临床医技科室提供工作协调、业务指导和保障服务,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发展、学科建设、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检查和健康咨询等服务;提高本科室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医医院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参加会议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书记、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院长年度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其它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五)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医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医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医医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条 中医医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中医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合并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医院党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是中医医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医医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