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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苏溪中心卫生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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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苏溪中心卫生院(义乌市苏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乌市苏溪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义乌市中心医院医共体苏溪院区)。

义乌市苏溪中心卫生院(义乌市苏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乌市苏溪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义乌市中心医院医共体苏溪院区)(以下简称苏溪中心卫生院)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1号。

第三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开办资金1503.00万元,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

第六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业务范围: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恢复期病人康复治疗与护理,预防保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合作医疗组织与管理、卫生监督与卫生信息管理。

第七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苏溪中心卫生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苏溪中心卫生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

(三)审核(核准)苏溪中心卫生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苏溪中心卫生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苏溪中心卫生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苏溪中心卫生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苏溪中心卫生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苏溪中心卫生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苏溪中心卫生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苏溪中心卫生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苏溪中心卫生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苏溪中心卫生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苏溪中心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苏溪中心卫生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苏溪中心卫生院宗旨,维护苏溪中心卫生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共义乌市中心医院医共体苏溪院区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中共义乌市中心医院医共体苏溪院区支部委员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卫生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中共义乌市中心医院医共体苏溪院区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中共义乌市中心医院医共体苏溪院区支部委员会委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中共义乌市中心医院医共体苏溪院区支部委员会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中共义乌市中心医院医共体苏溪院区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苏溪中心卫生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中共义乌市中心医院医共体苏溪院区支部委员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以上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苏溪中心卫生院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部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3.涉及单位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5.班子成员分工。

6.内部岗位设置和人事调整的研究决定。

7.各类年度考核指标的评价及绩效分配方案等的制定和修改完善。

8.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监督执行、重要案件的处理、作风效能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

9.其它事关苏溪中心卫生院发展建设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本单位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聘任等。

2.向上级推荐和申报本单位各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各类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等。

3.单位在编职工调动和正式、临时人员招聘等事项的决定。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及资金安排。

2.本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和节庆纪念活动。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2.上级下拨公共卫生经费及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3.大宗物资的采购、处置、报废等情况。

4.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及项目。

(五)其他事项

凡其他需要纳入集体决策事项的。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加强调查研究。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等。

2.充分沟通协调。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按照程序提议。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院办公会召开前1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各班子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敢于善于对历史负责态度,鲜明表达个人意见,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3.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为通过,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决定。

5.组织列席旁听。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职工代表、院监会成员、行风监督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6.记录会议情况。办公室主任对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7.会议资料管理。记录、摘要、纪要、录音等会议资料为本单位的机要档案,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存档备查,不得擅自外泄,严格执行文档调阅和保密制度。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监督反馈。院监会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5.实行医共体报备制。本院区内重大人事调整、5万元以上支出等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大额经费支出情况,通过钉钉办公将“‘三重一大’会议讨论”记录上传至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报备。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报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苏溪中心卫生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苏溪中心卫生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苏溪中心卫生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苏溪中心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苏溪中心卫生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苏溪中心卫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苏溪中心卫生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苏溪中心卫生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苏溪中心卫生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苏溪中心卫生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苏溪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苏溪中心卫生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苏溪中心卫生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苏溪中心卫生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苏溪中心卫生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苏溪中心卫生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苏溪中心卫生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义乌市苏溪中心卫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