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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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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卫生监督所。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雪峰东路46号。
第三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开办资金280.10万元,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宗旨:以市卫健局名义开展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业务范围: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管;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卫生监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管;爱国卫生的卫生监管。
第七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义乌市卫生监督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党组织负责人、所长、副所长;
(三)核准义乌市卫生监督所章程草案;
(四)监督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义乌市卫生监督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义乌市卫生监督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义乌市卫生监督所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宗旨,维护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下辖的三个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卫生监督所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义乌市卫生监督所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七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所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4名。所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和依法行政有关重要事项。
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义乌市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对卫生监督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
所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所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2个,为行政办公室1个,主要职责为党建、办公、后勤、人事、财务和信息宣传、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以及投诉举报、法制稽查等;业务办公室1个,主要职责为业务指导、培训、督查、总结、联络上级业务部门等。派出机构14个,分别为稠城分所、福田分所、稠江分所、江东分所、北苑分所、后宅分所、廿三里分所、城西分所、佛堂分所、苏溪分所、大陈分所、上溪分所、义亭分所、赤岸分所,主要职责为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投诉举报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许可审批等。
第二十六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制度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义乌市卫生监督所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义乌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全体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由所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
第三十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所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义乌市卫生监督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义乌市卫生监督所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义乌市卫生监督所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义乌市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义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