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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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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428号。
第三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开办资金38.00万元,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宗旨:提升全市卫技人员队伍综合素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业务范围: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卫生管理干部培训、AHA培训、社区护士培训、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基层卫技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医德医风培训等各类专项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与日常管理;医师定期考核;技能比武。
第七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 “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核准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宗旨,维护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进修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卫生进修学校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卫生进修学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卫生进修学校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卫生进修学校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卫生进修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事关学校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年度规划和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问题;
(三)学校科室的分工与调整,有关人事调动、聘任、奖惩等问题;
(四)讨论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五)其他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领导班子对卫生进修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
(一)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学校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3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全校的校务、人事、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综合治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做好相应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制订全校性的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做好定期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学校计划、总结、请示、报告起草工作;
3.负责安排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有关会议决定的落实与反馈。草拟有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
4.定期检查督促计划、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学校各项统计和报表工作;
5.负责学校有关活动的安排与公务接待工作;
6.严格执行人事和财经纪律,做好学校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
7.做好上传下达,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8.加强校产管理,负责学校各项设备的采购工作。做好校舍、课桌、椅、凳等财产和各种设备的登记、管理、添置、维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损坏和丢失;
9.加强后勤保障,做好学校创建、消防、防恐、安全生产及计划生育等工作,保证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10.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教务科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学员等管理工作;
2.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教学计划,向各任课教师(包括兼职教师)布置教学任务。要掌握教学进程,检查教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做好各类教学和培训工作的计划、实施与总结,完成学员日常管理、成绩评定、考务和招生等工作;
4.抓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深入教学第一线,组织听课及讲评,广泛听取师生对教学的意见,改进教学计划,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提倡网络教学,全面开展网络化教育;
6.加强科室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完成教学及技能培训的任务;
7.建立培训课程、培训教师和参训人员等管理档案资料;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技能培训管理科职责
1.负责拟定技能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并积极稳步推进;
2.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建设计划、工作计划,制定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3.拟定各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4.根据各级培训人员的实际需求,组织拟定临床技能培训计划,拟定培训课程,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5.定期征求技能培训对象对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和需求,监控培训质量,不断总结提高;
6.建立培训课程、培训教师和参训人员等管理档案资料;
7.做好各种培训仪器设备、环境、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临床技能训练前场地的安排、仪器设备及材料准备;临床技能训练中的学员管理和督导;临床技能训练后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等;
9.加强科室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完成教学及技能培训的任务;
10.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视情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工会工作、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次职工会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会议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日常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多级审批签字。
第三十四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用途时,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