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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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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长三角(义乌)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长三角(义乌)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长三角中心)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10号楼。
第三条 长三角中心是经义乌市水务局批准,由义乌市水务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长三角中心开办资金为600万元,由义乌市水务局出资。
第五条 长三角中心宗旨:开展生态环境与环保技术等领域产学研用的全方位合作,服务义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长三角中心业务范围:生态环境研究;环境科学研究;环境工程研究;生态学研究;生物技术研究;环境评价与环境规划;人才培养;环境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生态环保装备及材料的评估与认证;化工与环保等领域的检测;相关咨询与技术服务。
第七条 长三角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水务局。
第八条 长三角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长三角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水务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长三角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长三角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核准长三角中心章程;
(四)监督长三角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义乌市水务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长三角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长三角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长三角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长三角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长三角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水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长三角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长三角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长三角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核准长三角中心章程。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长三角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长三角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长三角中心宗旨,维护长三角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长三角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长三角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长三角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长三角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长三角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长三角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长三角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长三角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长三角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长三角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长三角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长三角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长三角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执行管理小组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除主任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招聘和任免管理;
(五)定期向管理小组汇报工作;
(六)管理小组赋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副主任提出议题,或由职能部门提出议题;
(二)分管领导对部门提出的议题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行政主要领导审批,所有议题均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主任审批同意后确定,并将议题材料提交主任办,当次主任办公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在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三)议题的讨论和决策遵循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形成会议纪要应准确记载会议决定事项,措辞严谨精炼,由主任办公室负责起草,在两个工作日内形成送审稿,报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办审批和签发。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长三角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长三角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研发部负责技术研发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行政、人事等工作;财务部负责日常财务报销、审批等工作;检测部负责实验室建设及日常调研、采样、检测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长三角中心视情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长三角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长三角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长三角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综合部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及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中心发展方向行使建议权;
(二)对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四)行使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长三角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长三角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 长三角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长三角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长三角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长三角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长三角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长三角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长三角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长三角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长三角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长三角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长三角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长三角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长三角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长三角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长三角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长三角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长三角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长三角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