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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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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档案馆(侵华日军细菌战史实(义乌)陈列馆、义乌市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备份中心)(以下简称档案馆)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宗泽东路33号。
第三条 档案馆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档案馆开办资金10万元,由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出资。
第五条 档案馆宗旨:集中统一管理市级重要档案资料。
第六条 档案馆业务范围:档案接收、征集;档案和资料的整理、鉴定、保管、保护、修复、复制和统计;档案资料利用服务;档案宣传和档案文化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 档案馆行业管理部门为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
第八条 档案馆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档案馆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档案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档案馆党组织负责人、馆长、副馆长;
(三)审查审核档案馆章程;
(四)监督档案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档案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档案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档案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档案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档案馆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档案馆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档案馆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档案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档案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档案馆宗旨,维护档案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档案馆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档案馆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档案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档案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档案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档案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档案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档案馆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档案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档案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档案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档案馆设馆长1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中央及省、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定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工作部署,安排部署全年及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档案馆领导班子对档案馆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
馆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档案馆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馆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本馆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组织拟订制度规范。承担办公信息化、财务、资产管理、馆库安全保卫、后勤等工作。负责本馆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馆际合作和对外交流。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馆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信息技术科。负责本馆档案信息化工作,承担市级重要公共数据、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接收、技术指导、长久保存和日常管理,承担馆藏档案数字化数据化工作,承担数字档案馆等信息系统和全市档案目录中心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进馆单位档案数据备份工作和馆藏重要档案异地备份工作。受市档案局委托,根据需要开展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管理利用科。负责拟订馆藏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机关单位、镇、街道、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负责馆藏档案资料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档案资料查阅利用工作,承担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和定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工作。负责拟订档案保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档案修复、复制和异质备份工作,承担馆库专业设施设备的配置和运维管理工作,承担档案后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档案保护技术研究。
(四)宣传文化科。负责征集、收购、征购、接受捐赠或寄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承担口述历史采集建档、影像档案拍摄制作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分析研究,依法公布档案,编纂、出版档案史料。负责档案宣传工作。负责档案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档案文化活动,举办档案陈列展览,承担本馆社会教育基地建设管理。负责细菌战史实(义乌)陈列馆日常运行管理,研究侵华日军细菌战历史,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专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档案馆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档案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半数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档案工作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方案和重要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责任目标审计相结合,评议、监督档案馆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六)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参与民主推荐或选举档案馆各级行政领导人员;
(七)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档案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档案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档案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档案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档案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档案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档案馆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馆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档案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档案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档案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