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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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18-40749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2018-07-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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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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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义乌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已经市委深化改革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义乌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2.义乌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义乌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附件1

义乌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规定,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设立新的主体,以下简称被审批人),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改办)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义政办发〔2018〕71号)和义乌市委市政府改革专题会(由市跑改办印发)确定的事项。其它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逐项制作告知承诺书及示范文本。

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机关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作统一的告知承诺书样本供行政审批机关参照。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便利申请人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联系对应的审改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安全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视情提前组织检查。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审批监督)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诚信档案)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义乌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义乌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具体审批依据)

二、法定条件

(具体法定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应当提交的材料,可注明在承诺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口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视具体违反承诺的严重程度当场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了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