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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及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试行)
义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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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11-0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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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优化我市政务服务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无证明城市改革、告知承诺制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明材料指群众或市场主体未持有、由市内权威部门开具、针对特定事项的具有举证意义的盖章类材料(不包括各类证照、公证书、诉讼证据)。本制度所称的清单包括:《义乌市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义乌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义乌市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他事项清单》。
第二条 各部门严格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六个一律”原则,对本部门行政事项及证明材料清单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按照材料来源进行分类,分为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办理行政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采取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替代;不能采用上述方式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动态调整工作流程
(一)提交审定。各部门在进行梳理后,应当以具体办事事项为主,逐项列明所需证明材料的核查方式,并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和部门协查需求,提交“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专班审定。
(二)补充完善。证明材料清单及需求清单确定后,专班应当召集数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应用场景的开发,对拟纳入清单管理的事项材料在系统中予以补充完善。
(三)编制汇总。对已开通核查途径的事项及证明材料,进行编制汇总,形成清单初稿。
(四)审议公布。清单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五条 已纳入清单管理的事项及证明材料,在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法定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比如: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等,应当立即向“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专班报告,并停止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