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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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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义乌市健康教育所)。

义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义乌市健康教育所)(以下简称疾控中心)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雪峰东路48号。

第三条 疾控中心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疾控中心开办资金916.60万元,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疾控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实验室检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六条 疾控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疾控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疾控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疾控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疾控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疾控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疾控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疾控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疾控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疾控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疾控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疾控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疾控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疾控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疾控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疾控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疾控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疾控中心宗旨,维护疾控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疾控中心党总支下辖的三个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疾控中心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疾控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疾控中心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疾控中心党总支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疾控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六条  疾控中心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疾控中心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设专职副书记1名,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工作。疾控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疾控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疾控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疾控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疾控中心领导班子对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疾控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1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1.办公室(科教科)

(1)负责组织要素、人员要素的职能管理,中心重要工作和综合事务管理、协调与督办;综合协调各科室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中心各类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执行有关会议决议;

(2)负责中心机构设置、定编定岗、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核;负责中层干部考核、任免事项;负责人员招录调配、职称评聘、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管理工作;

(3)负责制订机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考评,负责职工考核、奖惩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4)制定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新同志岗前培训、检验人员上岗培训及在岗继续培训、在职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负责实习生、进修生等外来人员培训的管理;负责培训老师的采购和评价工作;

(5)负责往来文书材料的收发、登记、报批、传阅,综合性文书及疾控信息的起草、编写,负责各类文书、表册等文字质量的审核、校对、印制;负责各类档案资料的综合管理工作;

(6)负责来人、来访及其接待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党政公章及有关印章;

(7)负责中心科研项目、论文管理;

(8)承担中心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2.总务科(保卫科)

(1)负责中心预算管理,服务和供应品采购、设施和环境条件控制、设备等3个要素的职能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物资采购的申请受理,参与可行性论证、实施采购招投标、参与设备验收、保管、领用、报废等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

(3)负责对物资供应商的验证及供应商名录的制定及报批工作;

(4)负责基建及维修、冷库和冷链设备、配电房及电器维护实验室等工作;组织生物安全实验室、洁净实验室等专用实验室的定期维护;

(5)负责物业管理(含水、电、气、食堂等),中心环境卫生、绿化、洗涤、消毒和污水处理等服务工作;

(6)负责车辆的调配和管理;

(7)负责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爱国卫生工作,并实施检查;

(8)负责安全保卫和保密管理、安全保卫委员的培训;

(9)负责仪器设备、检测资料、人员业绩档案、质量管理活动形成记录的档案管理以及档案的借阅、登记工作;

(10)承担中心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3.质量管理科

(1)负责文件控制、检测和/或校准分包、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合同评审、申诉和投诉、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检测和校准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抽样和样品处理、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等要素的职能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质量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管理体系各项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报批、发放、修订及宣贯,维持中心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及认定后监督和能力维持等相关工作;

(4)协助质量负责人组织管理体系内审工作,协助中心主任做好管理评审工作;

(5)负责受理工作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组织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及结果的评估工作;

(7)负责检测方法等标准资料的收集、发放并保持现行有效;负责收集与检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8)负责检测样品受理和发放、检测样品库管理;检测报告的打印、核对、出证等工作;检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负责测量设备的溯源,仪器设备的建档和使用信息的收集、组织仪器设备的维修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及仪器设备档案的日常管理;

(10)协助实验室制定仪器设备、试剂、标准物质、消耗品等的采购计划,大中型仪器设备论证和仪器设备、试剂标准品、耗材采购初审、审批,及试剂、标准物质、耗材采购、验收;

(11)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业务相关实验室工作的技术指导管理;

(12)承担市公卫检测中心的调研、论证和筹建等工作;

(13)承担中心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4.综合业务管理科

(1)负责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协调;

(2)组织基层疾控工作绩效考核和业务项目管理与督查;

(3)负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管理和疫情信息管理;

(4)负责中心的其他业务建设;

(5)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

(6)负责中心网络的维修、维护和管理,负责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内的数据备份;

(7)负责中心计算机密码的控制;

(8)负责浙江省疾控中心义乌工作基地、浙江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科学研究基地、浙江省疾控中心“双服务”工作基地、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科研基地等四大基地建设;

(9)承担中心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5.理化检验科

(1)负责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疾病和危险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检测等相配套的理化检测技术平台;

(2)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环境污染、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理化检验工作;

(3)承担市级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实验室理化检验检测工作;

(4)承担中心对大气、职业危害、地方病等环境危险因素以及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公共场所等监测的理化检验检测工作;

(5)承担社会委托检验产品的理化检测工作;

(6)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理化检验检测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执行工作;

(7)负责中心理化大型精密分析仪器的日常维护;

(8)规范相关操作程序,加强危化品剧毒品管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9)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10)承担中心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6.微生物检验科

(1)负责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危险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检测等相配套的微生物分离、鉴定、毒素检测、免疫学检测技术平台;

(2)负责全市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及不明原因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微生物检验工作;

(3)承担市级卫生监督执法微生物检验工作;

(4)承担鼠疫、霍乱等多种病原微生物病原体监测实验室检测工作,参与监测和相关的现场调查;

(5)承担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及医疗等机构消毒质量的监测和微生物检测工作;

(6)承担食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药械、医疗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监测的微生物检验工作;

(7)承担公共场所、洁净室、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等环境卫生危险因子监测的微生物学检测工作;

(8)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微生物学研究;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承担对基层疾控机构的微生物检测技术业务指导和培训;

(9)负责中心菌(毒)种库管理;

(10)承担艾滋病检测筛查、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和艾滋病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11)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12)承担中心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7.卫生监测与评价科(食品安全科)

(1)负责对委托客户提供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工作场所等相关材料的受理及现场采样、检测工作;

(2)负责制定全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监测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重大职业病及职业中毒现场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负责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职业病网络直报的审核、统计、报告;承担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3)负责全市学校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学生常见病的防制,制订全市学校卫生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全市学生健康综合监测网络;

(4)组织开展全市食源性疾病的相关监测工作和调查处理;参与对重大食源性疾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溯源、处理和控制等技术工作;

(5)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计划和样品采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收集、整理有关食品卫生信息,掌握食品卫生现状和发展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制定全市各类环境危险因素调查、监测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相关疾病和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7)负责全市水质监测与评价,农村改水改厕业务指导;

(8)负责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的监测与防控;

(9)承担中心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8. 慢性病防制科

(1)负责全市人口的出生、死亡及恶性肿瘤、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管理工作;慢性病相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

(2)开展慢性病综合防制业务技术培训、现场督导、质量控制和评估考核工作;

(3)承担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相关工作,制定全市慢病防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慢性病监测、行为危害因素监测和干预;

(4)承担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项目工作;

(5)负责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的监测与防控;

(6)承担中心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9.传染病防制科

(1)负责制定中心应急防备工作规划、计划,修订全市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的业务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和疫情信息管理;

(3)负责传染性疾病疫情、救灾防病、不明原因疾病处置;

(4)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包括狂犬病、流感、疟疾,免疫针对性疾病、艾滋病、结核病除外);

(5)承担中心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10.免疫规划管理科

(1)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免疫规划监测(包括接种副反应监测和报告处置);

(3)负责免疫预防相关传染病监测和调查处置(除流感、狂犬病);

(4)负责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指导;

(5)负责疫苗管理;

(6)中心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11.艾滋病(性病)防制科

(1)负责全市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管理;

(2)负责全市艾滋病防控技术方案的制订和技术指导;

(3)负责艾滋病干预及病人管理;

(4)负责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技术指导;

(5)负责全市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管理;

(6)组织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宣传;

(7)为艾滋病(性病)病相关防治法规、政策和防治规划等制订提供技术支持;

(8)承担中心其他临时性任务。

12.结核病防制科

(1)负责全市结核病疫情监测管理;

(2)负责全市结核病防控技术方案的制订和技术指导;

(3)负责结核病病人督导管理;

(5)负责全市结核病治疗药物管理;

(6)组织结核病的防控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宣传;

(7)为结核病相关防治法规、政策和防治规划等制订提供技术支持;

(8)承担中心其他临时性任务。

13.病媒科

(1)负责全市病媒生物监测(包括控制计划和技术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

(2)负责传染病疫情现场消杀技术指导,医疗机构消毒监测和院感控制技术指导;

(3)开展消毒产品监测和消毒类相关的预防性监督监测与分析评价;

(4)除“四害”技术指导;

(5)中心其他业务建设;

(6)中心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14.健康教育与促进科

(1)制定全市健康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基层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教育技能培训;

(3)负责媒体健康教育宣传及宣传日、专题活动等经常性健康教育;

(4)负责中心信息宣传和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刊物的制作以及《商城健康》组稿;

(5)负责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日常管理工作;

(6)承担中心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第二十五条 疾控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疾控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疾控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疾控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

第二十九条 疾控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疾控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疾控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疾控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疾控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疾控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疾控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疾控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疾控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疾控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疾控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疾控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 疾控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疾控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疾控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疾控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疾控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疾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