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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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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妇幼保健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义乌分院);英文名称:Yiwu Maternity And Children Hospital (Yiwu Branch Of Children's Hospital Zhejiang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

义乌市妇幼保健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义乌分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C100号。

第三条 妇幼保健院是经中共义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妇幼保健院开办资金2679.00万元,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妇幼保健院宗旨: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

第六条 妇幼保健院业务范围:妇幼围产保健;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重症医学;计划生育宣教;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咨询随访;生殖保健;培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妇幼健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上报;下级技术服务机构指导和培训;下级转诊。

第七条 妇幼保健院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妇幼保健院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提出妇幼保健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二)行使妇幼保健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三)审核妇幼保健院章程,审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四)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妇幼保健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五)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聘任)妇幼保健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六)对妇幼保健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妇幼保健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妇幼保健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妇幼保健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妇幼保健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医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妇幼保健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医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医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院实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设立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妇幼保健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下设7个党支部。妇幼保健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医院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建立健全医院党委和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各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妇幼保健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医院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医院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妇幼保健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妇幼保健院建立党委会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资金、预算外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研究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集体决策程序:

(一)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三)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四)根据医院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教学、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重大事项须经相关委员会论证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策。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四条 妇幼保健院设立中国共产党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委委员协助纪委书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建工作机构与党务人员配备:

(一)妇幼保健院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等机构具体负责党建工作。

(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三)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副书记。党支部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非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纳入医院中层正、副职干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妇幼保健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妇幼保健院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一条 妇幼保健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妇幼保健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妇幼保健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参加会议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妇幼保健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妇幼保健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七条 妇幼保健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妇幼保健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妇幼保健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妇幼保健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妇幼保健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妇幼保健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妇幼保健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妇幼保健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妇幼保健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妇幼保健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妇幼保健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