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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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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医院的运行与管理,维护政府、医院、员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义乌市佛堂中心卫生院)。

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义乌市佛堂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二院)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江北路1号。

第三条 二院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二院开办资金1772万元,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二院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第六条 二院业务范围: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 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七条 二院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二院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二院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1.践行登记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承担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3.开展对外交流、区域合作、医疗保障等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4.承担省、金华市、市卫健局交办对口帮扶等的其他健康服务工作,与佛堂中心卫生院组成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二院的业务范围以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义乌市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三)二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表义乌市人民政府履行举办主体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二)行使二院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三)提出二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任免(聘任)的党政领导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四)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五)监督医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六)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七)义乌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八)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二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二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二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维护医院利益;

(三)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五)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二院设中国共产党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总支)。医院党总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设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并组织实施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岗位聘任、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案,创新医院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推动医院医教研协同发展,讨论决定医疗、科研、教学、管理中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十)领导和支持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一)推动和督促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双拥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十四条 医院党总支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医院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医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接收党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 医院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规定额度(5万元人民币)的大额资金、预算外资金。

第十九条  二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在医院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4名。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二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

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研究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

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

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

项。

(四)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总支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室主任参加会议,党总支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总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二院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班子成员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党总支委员数量、党总支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二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二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二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3个,主要职责分别为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纪检监察室。

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执行医院党总支会、院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完成医院党总支各项工作和日常行政工作。牵头做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协调、督查和考核。负责全院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医院宣传文化、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屏、院报等宣传平台的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加强通讯员和网军队伍建设。负责组织落实医院党总支安排的各类活动和全院性大型会议、活动的组织策划。负责医院党总支和行政班子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建工作办负责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费收缴和使用。负责干部组织管理、人力资源规划、岗位管理、招聘调配、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评、人才选拔推荐及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及人事档案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沟通等工作。负责做好医院民族、宗教等工作。做好对工会、团总支、妇委会的联络和指导。

纪检监察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督查,对党员、职工、干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建立和完善干部廉政档案和职工医德医风档案,查处违反党规党纪案件和协助查处违反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有关案件。负责医院党总支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二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二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七条  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 1-2 次。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

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

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

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八条 二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三十条 二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收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二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三十二条 二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二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三十四条 二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二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穿。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二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收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医院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二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二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二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党总支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二院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二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二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是二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二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二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