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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中心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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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的组织和行为,维护政府、医院、员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医院名称:义乌市中心医院。英文名称:YiwuCentralHospital。

第二条医院地址:义乌市江东路699号、南门街519号。医院网址:http://www.ywzxyy.com/。

第三条医院举办主体: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第四条医院性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医院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医院等级:浙江省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

第七条医院经费来源:差额补贴。

第八条医院开办资金:18237万元。

第九条 医院办医方向:医院始终坚持“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服务病人、一切方便病人”的工作理念,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争创“三甲”医院为目标,不断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卫生健康需求,使义乌群众足不出户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省级优质医疗资源,为健康义乌战略实施,打造浙中医疗高地贡献力量。

第十条医院核心价值体系: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服务病人,一切方便病人。

第十一条医院创新发展目标: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的“三甲”医院,努力成为浙中医疗高地。


第二章  医院宗旨和功能定位


第十二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十三条 医院功能定位:作为义乌市规模最大的集医疗、急救、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治等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教委定点的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是温州医科大学教学医院,是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三章 医院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许可业务范围: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包括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小儿外科、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美容科、精神科、传染科、结核病科、地方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职业病科、临终关怀科、特种医学和军事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疼痛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中医科、中西科结合科、老年医学等。(上述业务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不许可的项目)。(以医院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医院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六条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七条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八条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九条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二十条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二十一条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承担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主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援川援非、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义乌市卫生健康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四条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在编制总量内根据业务需要面向社会自主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对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

第二十五条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六条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善、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的监督。


第六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七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组织形式设置:

医院设中国共产党义乌市中心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设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并组织实施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岗位聘任、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案,创新医院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推动医院医教研协同发展,讨论决定医疗、科研、教学、管理中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十)领导和支持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一)推动和督促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双拥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党委班子成员应进入医院行政班子,医院行政班子中的党员成员应进入医院党委班子。医院领导人员不得兼任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医院设中国共产党义乌市中心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康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三十一条医院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科室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所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以党支部委员会的形式对所在内设机构干部任免、业务发展、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以及有关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奖励申报和医学生、规培生评优评先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所在内设机构的工会小组、团支部、妇女小组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发挥组织优势,切实做好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党建工作机构与党务人员配备:

(一)医院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人事科、宣传科、纪检监察室等机构具体负责党建工作。

(二)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三) 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 担任,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 备1名副书记。党支部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非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纳入医院中层正、副职干部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作经费保障: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安排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六条整合各类阵地资源,加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确保每个党组织都有场所开展活动。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七条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为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三十八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九条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四十一条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四十三条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报市卫健局备案。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医院根据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学术、质量、医疗、教学、科研、药事、考核、伦理、安全生产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协助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医院各项管理工作行使专业化决策、管理、技术咨询、可行性论证和专业授权。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委员会职责、运行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并设立委员会秘书。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职责开展工作。部分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下属的二级和三级委员会,二、三级委员会各列属于上一级委员会,并完成上一级委员会制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院党委书记兼任委员会主任。其他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提出人选,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任命。

第四十八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审核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产生各专业委员会成员。设置专业委员会时,充分考虑发挥相应专家的作用,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业务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为,提升水平。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七章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医院员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医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医院兼职教授、退休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决策机制

第一节 党委会

第五十四条总则

(一)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

(二)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三)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的领导。

(四)医院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五十五条 议事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医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评聘、人事调动、职工薪酬分配、福利待遇、人员的招聘、交流、解聘、延聘和返聘,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6.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落实清廉医院建设。

7.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8.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学科建设、科研规划、研究生招生及培养、国(境)外交流等重要事项。

10.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11.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策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12.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

2.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3.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

4.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奖惩、党纪和政务处分。

5.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2.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4.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2.讨论决定医院涉及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第五十六条 会议组织

(一)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三)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四)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根据职责范围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五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1.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2.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3.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及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4.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允许后方可上会研究。

(二)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经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三)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四)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五)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六)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七)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党委会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以及不宜公开的事项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妥善保管有关会议资料。

第五十八条 决议落实和监督

(一)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二)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三)责任科室(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党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党政领导班子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落实执行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决策能力。

(五)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附则

党委书记每年按上级党委、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履职情况报告。其他党委委员每年应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及院党委组织开展的履职考核。


第二节 院长办公会

第六十条 总则

(一)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二)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按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医院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制发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医院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三)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人事方案: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五)讨论决定医院涉及金额在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六)讨论临床、医技、护理单元的岗位职责、诊疗规范、医疗质量与安全及医疗纠纷处置等医疗相关工作。

(七)讨论教学管理、临床实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招生及管理、除出国(境)外和重要的外派学习之外的职工培训及继续教育等教学相关工作。

(八)讨论科学研究、科研规划、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临床试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科研相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十)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会议组织

(一)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由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院长因故不能到会,可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三)院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医院行政班子成员、纪委书记、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党委书记一般不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其他党委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专题研究时,有关职能科室、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四)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第六十三条 议事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二)会议议题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经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汇总后,由院长在事先会同党委书记进行沟通后确定上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需征得院长同意。

(三)会议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提交.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提出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事项说明材料、相关文件(统计表、图纸)等,会后交办公室整理并记录在案。

(四)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讨论。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提出。

(五)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经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六)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做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委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再定。

(七)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

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八)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院长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九)建立院长办公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以及不宜公开的事项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妥善保管有关会议资料。

第六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一)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二)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内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三)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四)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提请医院党委集体决策。

(五)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附则

医院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节 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

第六十六条 健全完善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措施,应坚持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六十七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在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重大措施、重要决定、重要政策和制度、重要工作前,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取得相互理解支持。

第六十八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需及时沟通事项: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重大事项,深化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医院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检查督促重点工作任务;

(三)制定和完善医院重大管理制度;

(四)医院办院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涉及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

(六)职工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目标绩效考核等;

(七)重大敏感事件以及涉及医院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等;

(八)党委书记和院长认为需要加强沟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之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经常性沟通。定期沟通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涉及医院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会商沟通。

(一)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讨论。

(三)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制度。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医院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推进院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等,由院长办公会通过,递交院党委会审议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二)医院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文稿。

第七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任期、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含参加工会组织的编制外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努力,起到先进性和骨干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二)职工代表按全体职工总数的7%产生,具体按各选举小组人数比例四舍五入。选举以各选举小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以得票多少为序,且过半数选票者当选。院领导和院工会负责人代表名额下放至选举小组,实行定向选举。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60%。

(四)职工代表由所在选举小组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小组的职工负责,接受原选举部门职工的监督,并参加本小组的民主管理工作。职工代表因工作岗位调动,选举部门代表缺额,增补与否由院工会研究决定。选举小组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小组的职工代表。

(五)职工代表权利与义务包括: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职代会和医院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进行质询,对医院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3.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七十二条 医院职代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七十三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休会期间,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大组组长、小组组长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检查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各项工作。

(六)经常开展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合理诉求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职代会在会议期间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中酝酿提名,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并报院党委同意后,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应有院领导、医生、护士、民主党派、行政、后勤人员等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由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十六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七十七条 医院职工可通过职工代表向医院提出提案。对职代会的提案,医院应在限定时间内答复。

第七十八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事项。

笫七十九条 科室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科室工会小组长负责主持。


第九章 医院运行管理


第八十条 医院运行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和高效实施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院运行机制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推动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一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十一条 健全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管理、职称管理、薪酬管理、人才培养、档案管理、劳务用工人员管理等制度。医院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医院拥有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聘用。

第八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医院人才体系建设。加强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坚持人才兴院、人才强院的理念,建立和完善人才的分类评价和培养考核体系,完善职称评聘制度,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进机制,完善老专家延聘、返聘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骨干和重点学科的培养经费,不断提高全员能力和素质,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

第八十三条 医院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按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和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建立符合医院实际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医务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围绕办院方向、社会效益、医疗服务、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培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围绕社会效益、医疗服务、经济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公平,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绩效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绩效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


第二节 学科建设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科建设是医院事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促进临床、科研、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从而进一步提高医院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医院持续加强学科建设的管理,更好地形成学科优势,发挥重点学科的辐射、示范和带头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向纵深发展,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根据省、市重点学科、区域专病中心政策及管理办法,加大院内投入,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已有的重点学科、专病中心建设,努力打造国家重点专科。同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投入人、财、物支持,制定完善院级重点(扶植)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条例,巩固与发展学科已有优势,找准学科重点发展方向,扩大学科影响力,建设多元化的人才梯队,加强人才厚度,加大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学科的合作,打造更多的重点学科、专病中心。


第三节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八十五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的根本,医院按照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健全医院质量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三级专业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体系。实行院科两级管理,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务科作为全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具体落实部门,每季度召开医疗安全事件评析会,制定合理用药和合理使用耗材制度,开展临床路径,制定不良事件申报流程,每季度发布医疗质量与安全季报。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一年一次的手术权限、技术准入资格审核,以及每季度一次的新技术新项目表决。护理部负责全院的护理管理,院感科负责全院的医院感染管理,门急诊办公室负责全院的门急诊质量与安全。加强重点科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技术的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


第四节 教学管理

第八十六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成立医院教学委员会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结合“三基三严”,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八十七条 承担医学院校教育、临床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健康教育及全院学术活动,结合技能培训和模拟培训,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定期评聘硕士研究生导师及招录学生,促进院校融合,提高院校教育水平。


第五节 科研管理

第八十八条 医院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科研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等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临床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制定优秀青年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促进优秀青年人才的成长,不断提升优秀青年人员科研水平和能力。加强临床医学研究,加快诊疗技术创新突破和应用,大力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普及;加强和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辅助诊疗学科的交叉融合。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


第六节 后勤管理

第八十九条 建立现代化后勤服务管理体系,提供快捷、细致、满意的保障服务,打造温馨、优雅、安全的就医环境。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九十条 强化医院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九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药品及医用耗材,合理配置医学装备,建立并严格实行设备设施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周期管理制度。

第九十二条 保证采购物品质量及使用,保证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知情权,以最大限度保证合理收费,合理诊治;使用科室不得私自采购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及设备。

第九十三条 探索医院“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七节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

第九十四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医院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规定购入、验收、登记和保管药品、医用耗材。药剂科、设备科分别负责全院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实施,拟订全院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业务流程、工作规范、技术服务标准;拟订全院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建立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应急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植入类与介入类医疗器械购入、使用登记制度等制度,保障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及时有效地供应。


第八节 医学装备管理

第九十五条 医院成立医学装备委员会、医疗设备采购和招标管理组织,负责全院医学装备的配置规划、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等工作。设备科作为执行职能部门负责医院医学装备的管理、监督和临床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医院医学装备固定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评估、医疗器械相关的教育科研等工作,建立医学装备管理制度、医学装备三级管理制度,医学装备计划论证和审批制度,医学装备技术预评估制度,医学装备验收管理制度、医学装备入出库及贮存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医学装备定期巡检及预防性维护制度、医学装备计量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医疗器械配置和处置管理,保证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利用。


第九节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九十六条 医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医院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九十七条 医院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服务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应当依法组织收入,合理控制支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十八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医院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资产管理等均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九十九条 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编制医院决算,真实反映医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医院实行全成本管理,科学开展成本绩效考核,合理控制医疗成本及管理费用,提高医院运营效率。

第一百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经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负债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风险预警体系,综合评价和控制债务风险。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一百零三条 医院应建立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和规定,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加强流程管理,规范捐赠接受使用。捐赠财产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不得支付与公益无关的费用;建立报告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医院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等其他部门对医院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等经济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节 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医院信息化建设必须紧密配合医院发展战略,以建立临床信息系统为方向,以实现数字化医院为长远目标,不断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的功能,稳步有效地推进医院信息化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为医院发展及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百零七条 医院信息化建设遵循的原则:保证医院信息系统之间的整体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避免信息孤岛;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信息系统的可靠运行,保证数据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第一百零八条 按照互联互通、互认互动的要求,强化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与医保、预算管理、药品电子监管等系统有效对接,推动医院管理现代化和医疗服务智能化。

第一百零九条 以大数据应用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功能,健全医院数字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实时、智能、综合监管,延伸监管链条,提升监管效率。

第一百十条 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拓展普及智慧医疗卫生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院前、院内、院间和院后的全链条、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节 医共体建设和便民惠民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积极“上联下沉”,加强医共体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事业发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优化就医流程,合理布局诊区设施,科学实施预约诊疗,推行日间手术、远程医疗、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加强急诊急救力量,畅通院前院内绿色通道。开展就医引导、诊间结算、检查检验结果推送、异地就医结算等信息化便民服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加强社工、志愿者服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推进院内调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建设,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章 文化建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医院文化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红船精神、浙江精神、义乌精神,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医院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建立健全医德医风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医院文化建设由党委书记负责,党委会议是领导机构,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议决策,从经费、组织上予以保证。党政综合办公室、宣传科是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医院文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二)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四)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二十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义乌市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