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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儿童福利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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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化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 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 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儿童福利院(义乌市儿童福利 指导中心、义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儿童福利 院),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宾王路 C66 号。

第三条 儿童福利院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由义乌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儿童福利院开办资金 826.90 万元,由义乌市民政 局出资。

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宗旨: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福利。

第六条 儿童福利院业务范围:社会弃婴的接收、养育、康 复、教育、送养、安置;指导家庭寄养、提供相关服务;协助落 实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为残疾孤儿和 残疾困境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和提供劳动技能培训。

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民政局。

第八条 儿童福利院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儿童福利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 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 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儿童福利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儿童福利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 副院长;

(三)审查儿童福利院章程;

(四)监督儿童福利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 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儿童福利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 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儿童福利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儿童福利院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 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儿童福利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儿童福利院发 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民政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 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儿童福利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 发展能力,保障儿童福利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儿童福利院实 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 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 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儿童福利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 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 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儿童福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儿童福利院宗旨,维护儿童福利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 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 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 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紧密围绕儿童福利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 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 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 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 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 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 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 机构。儿童福利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 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 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 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 儿童福利院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 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 作第一责任人。儿童福利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 岗双责”。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 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儿童福利院设院长 1 名,副院长 1 名。院长是单

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 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 范围: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和依法行政 有关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儿童福利院领导班子对儿童福 利院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 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 化程序。

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和 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 评估。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 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 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 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 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 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 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 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视情况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 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的基本形式,儿童福利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 其他正常途径对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 1-2 次,由工会召集, 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 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 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 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 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 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 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 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 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 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 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 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 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 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 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儿童福利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 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 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 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 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 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儿童福利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 儿童福利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 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 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按照如下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 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 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 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 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指院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自 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 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儿童福利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 本规范。儿童福利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 章程实施管理。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 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 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儿童福利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