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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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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 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 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以下简称核对中心),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西城路 167 号 3 楼。
第三条 核对中心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由义乌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核对中心开办资金 21.67万元,由义乌市民政局出 资。
第五条 核对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相关 工作;承担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承担“三 老”等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相关工作;承担特困人员供养相关 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协调社会救助工作;负 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和各类专项救助对象经济状况认定;负责管理 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
第六条 核对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民政局。
第七条 核对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核对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 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 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核对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核对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 主任;
(三)审查核对中心章程;
(四)监督核对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 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核对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 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核对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核对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 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核对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核对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义乌市民政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 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核对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 展能力,对核对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 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 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核对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 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 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核对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核对中心宗旨,维护核对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核对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 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 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 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核对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 密围绕核对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 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 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 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 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 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核对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 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 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核对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 构。核对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 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 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核对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 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核 对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核对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设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 第一责任人。核对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 责”。
第十八条 核对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 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核对中心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任是单位 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 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核对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和依法行政有关重 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核对中心领导班子对核对中心 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究— 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 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和服 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 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 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 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 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 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 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 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核对中心视情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 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核对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的基本形式核对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 正常途径对核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 1-2次,由工会召集, 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 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 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 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中心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 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 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 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
第二十八条 核对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 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 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 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 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核对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 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核对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 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核对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 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 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核对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核对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 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 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 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核对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核对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 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 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核对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 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 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核对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 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核对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核对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 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 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核对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 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核对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 规范。核对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 实施管理。核对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核对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