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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殡仪馆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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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 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 江苏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殡仪馆。

义乌市殡仪馆(以下简称殡仪馆)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义浦 路 265 号。

第三条 殡仪馆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 义乌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殡仪馆开办资金 1898.00 万元,由义乌市财政局出 资。

第五条 殡仪馆宗旨:提供相关殡葬服务。

第六条 殡仪馆业务范围:全市殡葬服务;全市公墓、骨灰 存放堂的业务指导;殡葬文化研究交流;

第七条 殡仪馆业务主管部门为义乌市民政局。

第八条 殡仪馆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殡仪馆的权力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 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 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力:

(一)提出殡仪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殡仪馆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 任;

(三)审查殡仪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殡仪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 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殡仪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 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殡仪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殡仪馆工作开展提供相关资源,必备的保障条件和 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殡仪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殡仪馆的发展;

(四)保障殡仪馆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殡仪馆实施行业评 估和监督;

第十一条 义乌市民政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 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殡仪馆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 能力,保障殡仪馆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殡仪馆实施行业评估和 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力: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 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 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殡仪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 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 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权力。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殡仪馆各项制度规 定;

(二)践行殡仪馆宗旨,维护殡仪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殡仪馆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 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 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 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殡仪馆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 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 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 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 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殡仪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 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 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殡仪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 构。殡仪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 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殡仪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 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殡仪 馆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殡仪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设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 第一责任人。义乌市殡仪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 岗双责”。

第十九条 殡仪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 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殡仪馆设主任 1 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 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 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

(二)议题讨论。

(三)表决。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殡仪馆工作人员和服务 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 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 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 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 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 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 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 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共 4 个科室,主要职责分别为:

办公室: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具体办理人事、文秘工作; 撰写有关简报、工作计划、总结等各种材料,起草各项规章制度、 科室之间协调;管理各种档案材料;考核考勤工作;财务工作; 陵园管理;完成上级交办事项。

服务科:丧葬用品出入、库管理;丧葬用品销售;礼厅、守 灵堂安排、布置及安全管理;销售报表统计、制作、库存预警; 火化手续办理及费用结算;完成交办事项。

外勤科:从事遗体接运、骨灰送回、仪容棺上门服务;车辆 调度、保养、车容卫生;冷藏遗体信息登记、派车凭证打印;接 听业务电话兼安全值班总值。

内勤科:遗体火化、骨灰敛装;遗体穿衣整容化妆、整形、 修补;冷藏遗体安全管理;冷藏设备与火化设备维护。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义乌市殡仪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 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单位 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 1-2 次,由殡仪馆工会 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 经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 权:

1、听取和讨论单位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岗位设置、奖惩处罚、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评议监督单位领导成员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 奖惩提出建议,

4、职代会有必要行使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 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殡仪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 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购买服务、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殡仪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 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 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 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殡仪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殡仪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 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殡仪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 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殡仪馆配备财务联络员,负责和上级主管财务 部门沟通对接。

第三十五条 殡仪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 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 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 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殡仪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殡仪馆可 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殡仪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 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殡仪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殡仪馆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 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 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殡仪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 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殡仪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殡仪馆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 定解散的,应当由殡仪馆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 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殡仪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 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殡仪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 范。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 理。殡仪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 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殡仪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