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413597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1〕47号

  • 成文日期:

    2021-12-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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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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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体系

3.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成员单位及职责

3.3  供气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4.5  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处置

5.4  应急结束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保险理赔

6.3  调查与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通信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装备保障

7.4  财政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8.2  责任追究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以下简称“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华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管理范围内。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救援;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1)燃气设施事故风险: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场站设施和管网设施等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燃气运输事故风险:燃气在道路运输及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瓶体破损、阀门开裂或密闭不严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导致爆炸燃烧。

(3)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气。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5)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  事故分级

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2.1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2.2  重大突发事故

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3  较大突发事故

较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4  一般突发事故

一般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义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内一般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副指挥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建设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办公室:由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城镇燃气的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工作;做好应急值守;做好突发事故的信息汇总、上报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定期组织修订本预案;指导各供气企业做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衔接,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

3.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宣传部(新闻办)、网信办、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交通局、水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银保监组、气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等组成。

宣传部(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网信办:指导做好突发事故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发改局:在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影响全市的上游供气管道的抢修、抢险。

经信局:承担医药、食盐的储备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公安局:参与事故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事故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民政局:组织做好生活困难受灾人员的临时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自规局: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并报告;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行政执法局:负责事故中涉及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交通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卫健局: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估等。

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度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灾,负责消防事故鉴定。

银保监组:指导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供电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和应急供电工作。

水务集团:负责组织事发区域损坏的供水设施的抢修,保障燃气事故抢修用水。

镇(街道):协助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3  供气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供气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故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有关责任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供气企业负责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及供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3  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突发事故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4.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属地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镇燃气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镇燃气设施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镇燃气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  报告程序

(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突发事故。

(2)供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供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5.1.2  报告途径

市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向社会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号码,原则上为110或119以及其他专门号码。

5.1.3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5.2.1  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后,市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判定突发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的,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5.2.2  突发事故发生后,属地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第一时间实施人员疏散、现场事故救援等工作。

5.3  应急处置

5.3.1  燃气泄漏应急处置

进行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同时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对事故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关闭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安全放散管道内燃气,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根据风向及检测结果扩大疏散范围。对发生事故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对突发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5.3.2  燃气泄漏火灾应急处置

进行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同时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火情,采取降压或切断气源等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后,对事故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并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对突发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根据抢险救援方案和事故现场情况,组织燃气企业进行现场处置,对发生事件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恢复供气。

5.3.3  燃气爆炸应急处置

发生燃气爆炸后应立即控制气源和火种,关闭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保护好现场,避免再次发生爆炸;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对突发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对损坏的燃气设施进行紧急堵漏;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做好受影响区域居民或单位的用气保障工作;控制火情,对事故现场形成的气云进行稀释驱散,彻底消除火险隐患;对燃气设施进行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5.3.4  因上游气源不足、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应急处置

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后,各燃气公司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的用气,其次保障重要工商企业正常生产和服务业的最低用气保障,限制一般工商业用气大户的用气量;及时通知各类燃气用户,做好对用户的解释工作,向用户说明停气原因、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及时上报告并请求协助其他气源,补充应急保障气源。当上游气源能够持续稳定供应后,由燃气企业恢复正常供气。

5.4  应急结束

一般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由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5  信息发布

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属地镇(街道)和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燃气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镇燃气运行。

6.2  保险理赔

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突发事故由金华市政府或者金华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突发事故由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通信设备,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同上级政府和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应急响应期间,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令和事故信息,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2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燃气企业抢险作战单元和消防救援力量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市场监管、应急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市政府和上级供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3  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紧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每年更新一次,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4  财政保障

事故发生企业在超出自身经济支付承担能力时的资金保障,按照财政应急保障相关预案实施。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燃气企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企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储备常规应急抢险物资。

8.2  责任追究

各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突发事故发生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义乌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