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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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浙江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精神,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义乌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涉及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可公开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公开范围及内容按《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规范》(ZJGK—YW 2111—2018)执行,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批准服务:涉及重大建设项目领域的批准服务事项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
2.批准结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
3.招标投标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4.征收土地信息: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
6.施工有关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和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
8.竣工有关信息: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以及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批准服务、批准结果信息由各批准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决定部门负责公开。
第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果公示由招标人负责公开,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第七条 征收土地信息由市国土局负责公开。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100万以上变更)、施工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公开。
第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第四章 公开要求
第十条 标题格式要求:以正式印发的公文标题为准,涵盖发文单位、事项、年度等,不得简化或删减标题文字。
第十一条 正文格式要求:除含有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应不遗一字地公开,不得以附件方式公开,确需对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进行删减除外。另结尾需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元数据要求:涵盖信息名称、文件编号、公开形式、审核程序、关键字、主题分类、公开日期、公开时限、有效性。
第十三条 涉密与隐私保护要求:严禁公开涉密事项,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要做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各部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在文件报批时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及市保密局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单位协调会商。
第六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义乌网;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务公开查阅点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八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九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市信息公开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负责同志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