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413756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地震应急预案》《义乌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义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1〕48号

  • 成文日期:

    2021-12-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地震应急预案》《义乌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义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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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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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地震应急预案》《义乌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义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体系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抗震救灾专家组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识别

3.2  风险研判

3.3  风险管控

4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地震应急响应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

5.2  震情速报

5.3  灾情报告

6  应急处置与救援

6.1  先期处置

6.2  应急救援

6.3  应急结束

6.4  后期处置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指挥平台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避难场所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临震预报应急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与更新

10.2  预案演练

10.3  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金华市地震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发生的地震或其他市(地)发生并波及我市造成的有感地震、破坏性地震和临震、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3.2  本市行政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应急时期均要无条件地服从市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

1.3.3  本预案所指的地震应急是指对临震、有感地震、破坏性地震和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所做出的响应。

1.3.3.1  临震:指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状态。

1.3.3.2  有感地震:指M3.0—4.9级,或较大范围内公众有感,产生社会恐慌,但未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只造成轻微损坏,无直接造成人员伤亡的地震。

1.3.3.3  破坏性地震:指M5级以上,或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较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1.3.3.4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内出现一定范围的地震谣传、误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体系

2.1.1  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

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是本市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工作组。市指挥部设在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各专业工作组设在各牵头单位。

2.1.2  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商务局局长和人武部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由宣传部、人武部、融媒体中心、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外事办、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国资办、行政执法局、数管中心、民航站、团市委、科协、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供电公司、铁路义乌站、人保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及各镇街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为成员。

2.1.3  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金华市地震应急指挥机构、金华市应急管理局、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9)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0)必要时依法制定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1)执行市级以上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及义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2)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3)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4  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部:会同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引导管控社会舆论,及时处置网络负面、虚假信息。

(2)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应急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3)发改局:将防灾和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指导防震和减灾救灾规划的编制,安排重点防震和减灾救灾项目;组织参与防震和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指导争取防震减灾中央预算内资金,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工作。

(4)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汇总统计工业企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5)教育局:把地震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收集汇总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协助开放符合条件的校舍等作为临时避灾场所。

(6)科技局:协同开展防震和减灾救灾相关技术研究及有关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工作。

(7)公安局: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8)民政局:协同业务主管、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协调开展救济工作,组织、知道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的火化工作;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9)财政局:负责将市级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根据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中央、省、市级防震和减灾救灾经费。

(10)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防震和减灾救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灾后就业服务及相关政策的拟订。

(1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由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监测和工程治理;为开展防震和减灾救灾活动及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协助灾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全市林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林业经营主体、林业基层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

(12)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提供监测预警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3)建设局:收集汇总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指导组织城市排水、天然气供气管道、市政设施等风险排查;做好可能引起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的排查和预警;提供城市供排水、天然气供气管道、市政设施等抢险救援工作技术指导。督促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害损失评估、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14)交通运输局:收集汇总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和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抗震和减灾救灾物资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负责交通运输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15)水务局:收集汇总灾区水利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加强运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负责水利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16)农业农村局:收集汇总农业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协调农用物资储备、应急调用和分配。

(17)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紧急配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发放工作。

(18)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本市范围内旅游景区防震和减灾救灾工作,协助指导建设旅游景区内的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参与旅游景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19)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用水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辅导。

(20)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金华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提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建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震情会商,分析、判断预测地震趋势;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核查、损失评估、减灾救灾、灾后重建等工作;承担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

(21)外事办:负责国外及港澳特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开展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统计、安置受灾的国外人员。

(22)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的安全监管、检测;负责灾区救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

(23)统计局:协助对灾情统计工作的指导,承办防震和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相关统计任务。

(24)金融办:协调督促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25)民航站:对被毁坏的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6)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办理市政府提出的现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事宜,负责政府与执行抗震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做好抗震救灾保障工作。

(27)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组织、调配本系统力量参加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转移群众和重要物资等。

(28)科协:负责组织防震和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协调各类学会开展防震和减灾救灾科研工作。

(29)红十字会: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红十字救援力量开展灾害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做好救援队伍建设、救援物资储备等备灾工作。

(30)慈善总会: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救灾活动。

(31)气象局: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灾区及周边的实时气象信息监测,提供气象灾害评估和有关气象资料。

(32)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恢复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落实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33)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调派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搜救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做好灾区火灾、山洪等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

(34)铁路义乌站:负责保障铁路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毁损铁路修复、重建;协调运力,保障抗震救灾抢险物资、人员的运输。

(35)电信、移动、联通公司: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及时组织修复损毁线路通信设施,负责通信工程和有关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管。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2.3  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地震(有感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在地震灾区现场设立义乌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市指挥部派出的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地震影响镇街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抢险救援、民生安置保障、医疗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灾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物资资金保障等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经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消防救援支队、铁路义乌站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与投放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民生安置保障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团市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救灾援助、捐赠款物的接收、安排和发放工作,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组织开展保险理赔;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3)医疗防疫组。由卫健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人武部、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遇难者遗体的处置;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疫情防控方案,根据灾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发改局牵头,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金融办、民航局、供电公司、铁路义乌站、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交通畅通,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现场监测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经信局、科技局、公安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震情趋势会商,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山塘水库溃坝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局牵头,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措施。

(7)灾害评估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由宣传部牵头,融媒体中心、经信局、应急管理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与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物资资金保障组:由商务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办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质设备的生产供应;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2.4  抗震救灾专家组

依托省、金华市指挥部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根据需要向省、金华市相关行业专家组请求支援协助。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识别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全面掌握区域内的大地构造背景、地震断裂带分布走向、抗震设防烈度等级、发震历史等实情,建立地震灾害风险清单、台账,形成静态地震灾害风险等级图,为抗震设防提供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3.2  风险研判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级相关部门的地震会商意见、地震风险提示单及防范应对措施,适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

3.3  风险管控

(1)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应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分析研判、风险提示、协同联动、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实现风险闭环管理,确保防控责任落实到位。

(2)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认真落实风险防范举措,在城乡规划、国土利用、重大工程设施建设时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3)提升地震应急能力。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应坚持底线思维,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加强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体系,规范建设地震避难场所,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预案,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不断提升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4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震级大小、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发生在我市境内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发生在我市境内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发生在我市境内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发生我市境内3.0—4.0级地震,以及人口密集区域或特定地区(水库区等)发生2.5—3.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地震应急响应

对应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四个级别地震事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1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

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在省、金华市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2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

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金华市地震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3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4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超出市政府的承受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

应急管理局负责维护辖区范围内地震台站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保障监测系统运行;加强与上级地震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处置上报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宏观异常现象。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5.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地震速报信息,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

(1)我市境内发生2.5级以上且震感强烈的地震;

(2)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

(3)我市邻区发生4.0级以上,波及我市影响较大的地震。

5.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基层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应急管理部门按照“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紧急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将汇总的灾情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了解、收集和掌握各自系统受灾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并续报有关情况。市人民政府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报送灾情、震情等信息时,同时抄送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外事办或台办等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处置与救援

6.1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时,震区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当地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村(社区)要及时掌握和报送灾情,发动基层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快速了解和收集本系统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结合各自职责,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做好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

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自规局、交通运输局、电信、移动、联通义乌分公司等单位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做好灾情巡航侦察和交通、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6.2  应急救援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召开工作会议,了解灾情形式,分析研判事态,评估震情灾情,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灾情通报后,按照各自预案和市指挥部要求,结合职责迅速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1)搜救人员:有序组织各类救援力量搜救被压埋人员和失联人员,发动基层应急队伍和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调集救援物资和装备,搜索、营救、转移被困人员。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和指挥地震救援行动,合理划分责任区,科学部署救援力量,科学实施救援,最大限度挽救群众生命。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全力救治伤员,做好伤员及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救治受伤人员,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重点保障重灾区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做好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放或搭建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衣被、帐篷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码头、桥梁、隧道、通航建筑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需求。

(5)强化现场监测:配合金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强震台站,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实时跟踪地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工作。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及相关建筑物的安全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对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加强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和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7)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重要部位的警戒防范,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合理组织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特长和优势,统一协调、有序管理抗震救援志愿者队伍。指挥部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志愿活动。

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9)加强外事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处理境外救援力量援助、境外救援物资接收管理等工作,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相关工作。

(10)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客观、依法的原则,向社会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监管分析和舆情应对引导,防止网络谣言、谣传滋生扩散。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行为。

(11)开展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深入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等调查,组织专家进行灾害损失评估。

6.3  应急结束

在地震抢险救援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会商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震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6.4  后期处置

6.4.1  善后

市人民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当地群众提供心理及其他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当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6.4.2  调查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应急过程进行复盘评估,总结经验,补齐短板。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震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参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灾后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发改局牵头,经信局、财政局、自规局、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编制或指导灾区编制。

7.2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指挥平台保障

加强地震应急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依托义乌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立上下贯通、功能完备、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实现震后快速响应,为抗震救灾的科学决策、快速评估、趋势判断、指挥统筹提供技术支撑。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实时更新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结果,有效提高地震应急指挥效能。

8.2  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红十字救援、航空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或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质设备的生产供应。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紧急救援救助资金,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

8.4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义乌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设备,确保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融媒体中心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做好电力系统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需求。市发改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民航局、铁路义乌站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  避难场所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管理、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应急管理、地震等工作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级较小,人们能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可能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1)有感地震发生后,震区当地人民政府及时收集震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迅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震情信息,并加强震情跟踪。

(2)当有感地震震级大于3.0级时,市人民政府按Ⅳ级响应要求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

(3)当有感地震震级小于3.0级时,市人民政府关注后续震情发展情况,了解掌握当地民情、社情和舆情,有针对性开展应对工作,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尽快消除社会影响。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是特殊情况下形成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当出现地震传言时,市人民政府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分析成因和背景;

(2)根据省地震局的震情趋势意见,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发布信息澄清事实,解除群众疑虑,加强正面引导;

(3)必要时,请省地震局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当地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同开展调查,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9.3  临震预报应急

在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指挥部根据预报的震级、时间、地点及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部署临震应急工作。

(1)预报为较大以上地震事件(±4.0级)时,指挥部办公室、监测、宣传、治安等专项工作组和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地震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属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等避震避险措施。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预报期内如果地震发生,根据震情和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程序。

(3)临震预报如果解除,市指挥部临震预报应急响应结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安抚工作。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或包含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电站、大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定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10.2  预案演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0.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实施的《义乌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

2.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流程图

3.临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4.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5.地震谣传误传平息流程图

义乌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分析

2  矿山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2.1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2.2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2.3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指挥部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

3.3  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现场紧急处置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6  信息发布

5.7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规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稳定及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协同作战。实行按矿山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对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

1.4.4  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1.5  风险分析

义乌市矿山主要为露天矿山,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主要存在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爆破、机械伤害、水灾等风险。

2  矿山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结合我市矿山企业实际,将矿山事故分为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三个级别。根据事故应急管理需要,出现相应级别情形时,分别启动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2.1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金华市政府、金华市应急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的。

2.2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义乌市政府、义乌市应急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

(3)金华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矿山事故的。

2.3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承担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负责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1  市指挥部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宣传部、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镇(街)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3.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义乌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发布矿山事故新闻信息;

(4)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义乌市政府请示上级领导,启动更高级别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

3.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3.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组织发布矿山事故预警信息;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经信局:负责协调做好抢险物资的组织生产,配合商务局做好物资调剂。

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财政局:负责将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自规局: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卫健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应急管理局:协助市领导做好矿山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指导事发地应急部门对遭受矿山事故灾害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

3.4.1  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现场总指挥指定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3.4.2  事故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并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多支救援队伍之间、事发地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初审。

(4)处理矿山事故发生后的其他突发事件。

3.4.3  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下列应急救援专业组: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公安局、自规局、消防救援支队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急救中心或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等工作。

(4)交通运输组:由交通运输局担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5)物资供应组:由经信局担任组长单位,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分局担任组长单位,监测力量由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新闻舆论组:由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媒体接待、宣传报道、事故和救援新闻发布和舆情调控引导。做好矿山事故灾情预警宣传。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矿山企业应制定完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风险;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本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4.2  预警行动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信息通报应急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可能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发布矿山事故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并在1小时内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1)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金华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现场进行研判是否存在次生、衍生灾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市指挥部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镇(街道)和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环保、卫健、消防等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政府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三个级别。

发生Ⅳ级矿山事故,由我市直接启动预案;发生Ⅲ级(或Ⅱ级)矿山事故,按金华市(或浙江省)政府和指挥部指令执行,启动预案。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市指挥部视情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事故发生情况;

(2)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并及时向金华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由自规局牵头,及时在事故发生地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掌握事故发生地周边地质情况,分析事故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必要时请求金华市有关部门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提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金华市委、市政府及金华市应急指挥部汇报。按照金华市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金华市政府报告;

(2)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4)如有需要,向金华市指挥部请求支援,请金华市指挥部指派相邻县(市、区)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金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指派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5)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视情开通市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连接;

(6)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金华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报告;

(2)立即开通市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的连接,并根据上级指挥部指令联通指挥系统;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4)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衍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协调市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6)慰问伤员和受害者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进展及救援信息。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5.4.2  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4.3  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4.4  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4.5  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5.4.6  特殊险情的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7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5.4.8  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或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5.6  信息发布

5.6.1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宣传部(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5.6.1.1  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一般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力争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6.1.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5.6.1.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6.2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由金华市指挥部指导开展信息发布。

5.7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矿山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下发有关单位。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物资和装备,由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征集调用。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按时到位。

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应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7.2  技术保障

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健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支持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定期训练,并开展实战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  资金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社会动员保障

市政府根据救援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市域外矿山事故救援增援时,市政府应提供适当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督促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3  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与周边县(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义乌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义乌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义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现状及风险分析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Ⅰ级)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警级别

4.2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和共享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现场紧急处置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6  群众安全防护

5.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5.8  信息发布

5.9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规范我市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预防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油气传输管道事故、燃气突发事件、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等另有预案的,适用其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3)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1.5  现状及风险分析

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家,涉及重点危险工艺1家。经营企业62家,其中带储存经营12家,油库1家,加油站42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750余家(重大危险源单位3家),主要为化妆品行业企业(涉及乙醇、乙酸乙酯等)、包装印染和家具行业企业(涉及油漆喷涂等)。

广泛使用、储存各类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是我市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事故风险的因素。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出现相应级别情形时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金华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的;

(3)金华市政府认定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1.1  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及相关镇街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为成员。

3.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各类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对应急救援行动做出决策;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负责发布事故新闻信息;

(5)向金华市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请求有关支援事项;

(6)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7)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3.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财政局:负责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做好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协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指导对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应急处置,有效消除危险废物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急管理、救援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货)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商务局:负责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度。

卫健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应急管理局:协助市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

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最新气象资料;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

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源和应急照明等,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并保障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及时切断可能发生二次事故的电力线。

水务集团:负责应急救援的停水或供水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影响范围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受灾人员的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服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配合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4.1  现场指挥部

本市发生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任命,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3.4.2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危险源控制组:由消防救援支队担任组长单位,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属地人民政府或事发单位等为成员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及时控制危险源。

(2)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灭火救援组:由消防救援支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救援支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分局担任组长单位,监测力量由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7)气象监测组:由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5.1  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化学工程、化工机械、电气工程、安全工程、消防工程、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或相应安全执业资格。

3.5.2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发生,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检测、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

(4)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单位)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2)黄色等级(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迅速扩大。

4.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1)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

(2)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予以发布。

(3)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予以发布。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4.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和共享

5.1.1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联动力量原则上需在20分钟之内完成集结。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45分钟、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

5.1.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故发生地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公安、生态环境、卫健、应急管理、消防和属地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划定影响范围疏散转移周边群众,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金部队以及指派市消防救援支队、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4)及时向金华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视情开通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连接;

(5)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在国务院、省政府和金华市的领导、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国务院、省和金华市政府报告;

(2)立即开通事故现场指挥系统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中心连接;

(3)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4)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协调市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6)慰问伤员和受害者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进展及救援信息。

5.3.2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及时报请金华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并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  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  指挥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救援”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1.1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有关专家和应急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和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5)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义乌市政府报告;

(6)综合协调、指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7)必要时协调驻义部队和武警金华支队特战队应急增援;

(8)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2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决策和建议;

(3)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2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技术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警戒疏散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现场抢险:危险源控制和灭火救援组应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4)现场监测: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物资供应组和属地政府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环境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5.4.3  现场处置要点

5.4.3.1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警戒疏导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定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事发单位、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定灭火方案。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5.4.3.2  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4)危险源控制组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5)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6)如果发生化学爆炸事故的,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7)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8)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5.4.3.3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警戒疏导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环境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各应急工作组实施救援方案,危险源控制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5.4.3.4  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范围宜大不宜小。警戒疏散组尽快疏散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2)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调集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现场。

(4)调集所需的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7)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5.6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8  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力争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市政府组织开展。

5.9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市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市政府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1.1  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6.1.2  保险赔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企业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金华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1)根据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2  技术保障

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化工行业稳定发展需求,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7.4  资金保障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

7.5  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监督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区域,当地政府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7.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7  社会动员保障

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6年7月发布的《义乌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义政办发〔2006〕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docx

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流程图.docx

地震谣传误传平息流程图.docx

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义乌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docx

临震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