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412531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1〕43号

  • 成文日期:

    2021-11-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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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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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义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义乌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基层防汛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  抢险救援

5.5  信息报送

5.6  信息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部署

6.2  灾情核查

6.3  灾后恢复

6.4  复盘评估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和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

1.2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指挥由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务政府领导及人武部部长担任,市防指副指挥由市府办主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应急管理局、建设局、水务局、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供销联社、融媒体中心、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卫健局、国资办、行政执法局、数管中心、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消防救援支队、银保监组、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水务集团、铁路义乌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市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经市防指同意,市防指办公室可组织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1.2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部(网信办):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负责舆情监控,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人武部:负责落实全市民兵预备役防汛抢险队伍;负责实施民兵预备役防汛抢险队伍组织、技术培训,参加专业抢险、营救群众、人员及物资转移等重要任务;制定并实施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与专业抢险设备应急调度预案,协调驻军、武警参加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市政府做好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等相关保障工作。

(3)供销联社:负责组织落实市级防汛抢险麻袋的储备和供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政府授权的重要防台防汛抗旱物资储备。

(4)融媒体中心: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市防指和市气象、水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向社会公众滚动播发预警信息。

(5)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各级重点建设工程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统筹安排防汛防台抗旱用电;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与调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6)经信局: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做好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防汛防台的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防汛指挥联络畅通。负责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和灾后复建有关物资的组织供应;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7)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8)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且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和车辆信息;严厉打击抗灾救灾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9)民政局:协同业务主管、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鼓励引导救援、救助、慈善、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10)财政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1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指导林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及时向市防指汇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和处置情况;调查、核实、上报自然资源(林业)系统灾受损情况。

(12)生态环境分局:监督、指导、协调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在极端天气时,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

(13)建设局:负责直接管理的市政、园林等工程的防洪排涝和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桥、地下空间等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协助住房防风能力调查,指导危房排查、治理和农房安全管理;指导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复建工作;调查、核实、上报建设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14)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城际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和公路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管养水毁公路、桥梁等的修复,以及监督和指导其他水毁公路、桥梁等的修复,着力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交通抢险救助,负责内河船只回港避风和交通管制;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和大型施工机械;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调查、核实、上报交通运输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15)水务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指导各镇街开展山洪灾害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工作;对洪水、暴雨、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做好全市水资源监测、预警、水资源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资源相关信息;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调查、核实、上报水利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16)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灾后畜禽疫病的防治;负责市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休闲观光农业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监督、指导渔船防台风安全工作,调查、核实、上报农业(渔业)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17)商务局:负责做好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工作;监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粮食、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度;统筹安排防汛防台抗旱用油。

(18)文广旅体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开展旅游景区防汛防台避灾安全知识宣传;负责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调查、核实、上报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因灾受损情况。

(19)卫健局:负责灾区消毒防疫、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负责灾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涝台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

(20)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干旱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检查监督人防工程防汛防台的安全管理和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21)国资办:负责本部门并督促市属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安全预警工作;协调、组织落实抢险救灾、人员转移、抢险物资运输等交通运输车辆;制定并实施本系统防汛防台抗旱相关预案,督促市属企业建立防汛防台抗旱组织,并做好防灾避灾和自救工作,督促各市属企业编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相关预案。

(22)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防汛防台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妨碍防洪工程安全和行洪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事件的查处,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3)数管中心: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信息化平台运行环境的稳定性,及时抢修数据中心支撑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指挥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向市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政务数据中心运行状态。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4)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5)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对处置洪涝台旱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职责,协调全市消防救援力量,承担相关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6)银保监组: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灾区受灾损失投保理赔工作。

(27)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市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山洪地质灾害、洪水、城市(镇街)积涝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

(28)供电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调查、核实、上报电力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29)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及时抢修通信设施,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及时传递、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指挥通信畅通;调查、核实、上报通信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30)水务集团:做好全市供水监测、预警、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应急保供水工程,及时向市防指提供供水、用水信息。

(31)铁路义乌站: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协调并落实优先安排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铁路运输;负责铁路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2.1.3  重大灾害期间工作组

(1)综合文秘组: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起草工作。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2)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负责风险监测、研判、提示、管控等工作。该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水务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等参加。

(3)舆情信息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该组由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融媒体中心等参加。

(4)抢险救援组:承担重大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驻义部队、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该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人武部、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健局、国资办、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水务集团、铁路义乌站等参加。

2.2  基层防汛组织

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市级防指和镇街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城市(街道)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市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市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短临预报,预报细化到镇(街道),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水务部门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同时向镇(街道)、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短临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市(街道)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水务建设集团负责全市供水监测、预警,及时提供供水、用水信息。

建立汛期市镇(街道)两级防指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市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于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行动建议等信息;各镇(街道)防指及市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于每周五8时向市防指报告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气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等部门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并报市防指,由市防指统一向有关镇(街道)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有关镇(街道)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防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镇(街道)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镇(街道)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市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镇(街道)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级别。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气象局正式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实测两个及以上镇街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50—8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且市气象局(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实测建成区范围内1小时内降雨量50—80毫米(不含),已造成灾害且降雨可能持续;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10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义乌江主要控制站佛堂水文站或义乌水文站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并根据水务部门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

(5)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市因旱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万人,或城镇正常供水预计可供天数120天以内,或受旱耕地面积达10%。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气象局正式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实测两个以上镇街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0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不含),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实测建成区范围内1小时内降雨量80—100毫米,已造成较大灾害且降雨可能持续;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4)义乌江主要控制站佛堂水文站、义乌水文站水位都超过警戒水位,并根据水务部门预报水位仍将上涨。

(5)小(1)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保护镇区的堤防出现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市因旱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万人,或城镇正常供水预计可供天数90天以内,或受旱耕地面积达20%。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气象局(台)正式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实测两个以上镇街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不含),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实测建成区范围内1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已造成重大灾害且降雨可能持续;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4)义乌江主要控制站佛堂水文站、义乌水文站水位都接近或其中一个达到保证水位,并根据水务部门预报将超过或其中一个将超过保证水位。

(5)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保护镇街(不含主城区)的堤防出现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市因旱饮水困难人数超过4万人,或城镇正常供水预计可供天数60天以内,或受旱耕地面积达40%。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气象局正式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实测两个以上镇街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义乌江主要控制站佛堂水文站、义乌水文站水位都超过保证水位,并且水务部门预报未来江河水位仍将急剧上涨。

(4)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保护义乌主城区的堤防出现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市因旱饮水困难人数超过6万人,或城镇正常供水预计可供天数30天以内,或受旱耕地面积超过60%。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会商,并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值班。

(4)气象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当主要江河水位预报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务局每天7时、15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遇有预报变化及时报送。

(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1次报告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旱灾害影响镇街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和水务建设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防指。

(4)市防指办公室主任值班。

(5)气象局每天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当主要江河水位预报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市水务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8)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

(9)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洪涝台旱灾害影响镇街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公安、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供电和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防指参加。

(4)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气象局每天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当主要江河水位预报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市水务局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

(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等成员单位成员,宣传部(网信办)、商务局、文广旅体局、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水务集团派联络员进驻市防指。

(10)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旱灾害影响镇街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公安、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供电和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防指参加。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坐镇市防指值班。

(6)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气象局每天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水务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指。

(11)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镇街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镇街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镇街和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镇街请求,市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各镇街各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船只回港避风。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避险。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单位应:

(1)水务部门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的巡查监测和预警。

(2)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和预警。

(3)相关镇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确保人员安全。

(4)灾情发生后,立即向市防指报告。

5.3.4  水利工程险情

(1)险情发生后,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立即向市防指报告。

(2)市防指向市政府和金华市防指报告。

(3)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4)所在镇街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市防指调动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投入抢险,并会同市水务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5)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6)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抢险救援

各镇街防指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装备不足时,可请求市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市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受灾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市人武部、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参与抢险救援。市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镇街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防指。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水务、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供电、通信等部门要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5  信息报送

市防指应及时向金华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镇街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气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5.6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影响镇街防指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信息,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布灾情、险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的应第一时间核实上报市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市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市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③义乌江主要控制站佛堂水文站、义乌水文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镇街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提出经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6.2  灾情核查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镇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供电、通信等单位应派员驻守市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防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和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义政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3.5  市应急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约谈整改

8.3  责任追究

8.4  工作总结

8.5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金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镇(街道)、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市森林防灭火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安全扑救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到科学指挥、精准扑救。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义乌市森林防灭火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局长、公安局和人武部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宣传部、融媒体中心、法院、检察院、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民航站、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气象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铁路义乌站、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武警金华支队义乌中队分管负责人组成。

各镇(街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向市政府汇报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3)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4)拟订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5)处理其他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3.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处置森林火灾的重要事项;

(2)负责本预案的制订完善;

(3)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指示;

(4)督促、检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5)做好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6)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7)处理其他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等;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指导。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职责按机构改革意见、“三定”方案和《义乌市森林防灭火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森林防灭火工作规则》(见附件)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发生森林火灾时,事发所在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2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预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前线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  市应急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组长由前线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气象局、人武部、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武警金华支队义乌中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金华市、市党委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公安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防扑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卫健局牵头,医保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转运救治伤员和救治人员的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爆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工作;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经信局牵头,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交通局牵头,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军队工作组。由人武部牵头,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武警金华支队义乌中队、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参加市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挥,保障驻义部队与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对接。

(8)专家支持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牵头,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镇(街道)调动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申请,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地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扑火时,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实施。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公安局和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视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5.1.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发布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扑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发布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镇(街道)对村(社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红色预警发布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市应急指挥部对镇(街道)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监测

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浙江省静止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镇(街道)接收后30分钟内反馈热点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40分钟内向上级反馈,掌握火情动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配合各镇(街道)加强护林员监管,加强野外巡查,及时发现火情。巡护人员、现场指挥和扑救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状况,随时报告火情动态。

5.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镇(街道)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及时、准确、规范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上级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镇(街道)履行所辖行政区域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镇(街道)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应加强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镇(街道)级、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金华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  扑救火灾

(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根据需要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等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等支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植被、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扑救力量按四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由当地镇(街道)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以及有扑火知识与能力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组成。

第二梯队:根据区域、地理情况由邻近镇(街道)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组成。

第三梯队:消防救援支队、其他镇(街道)森林消防队或民兵应急分队。

第四梯队:外县(市、区)增援力量。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需要第二梯队增援时,镇(街道)领导可自行联系调度,或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度。需要第三梯队增援时,需扑救地镇(街道)领导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度,由市应急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需要第四梯队力量增援时,须经指挥长同意,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

(2)装备调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各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和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调配。

(3)扑火规范要求

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森林消防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留守队员方可撤离。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至高分别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

6.4.1.1  启动条件

(1)发生过火面积初判达到1公顷以上,明火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1.2  响应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并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加强对镇(街道)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协调相邻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或请求省应急管理厅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应急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4.2  Ⅲ级响应

6.4.2.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2小时明火未灭的森林火灾,其他地方发生6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初判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跨镇(街道)行政区域未能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各镇(街道)请求需要市级支援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4.2.2  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带队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视情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前线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镇(街道)的申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镇(街道)派出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4.3  Ⅱ级响应

6.4.3.1  启动条件

(1)12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50公顷的森林火灾;

(3)发生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4.3.2  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除采取Ⅲ级响应措施外,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市政府领导或指挥部领导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同时成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前线指挥部下达命令协调做好跨区域支援力量和扑救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按照火场态势需要,及时组织调动全市相关森林消防队、武警、市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等扑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3)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视情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根据实际需要,请金华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扑救工作。

6.4.4  Ⅰ级响应

6.4.4.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3)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市级扑救力量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需请求金华市应急指挥部支援扑救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4.4.2  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除采取Ⅱ级响应措施外,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通过市委、市政府立即向金华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及时请求金华市应急指挥部调派专业(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并全力配合上级政府、上级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2)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根据镇(街道)或前线指挥部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6)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当森林火灾进一步发展,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时,报金华市、省指挥部,启动金华市、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6.4.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义乌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6.4.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和有关部门。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镇(街道)扑火应急分队的运输,由镇(街道)负责;跨区域增援扑火队伍的运输,由增援扑火队伍的所属单位负责。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2  物资保障

发改局会同应急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将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储备库建设规范要求,储备100—200人使用的扑火物资,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和补充更新,负责全市性扑火应急物资的调配。各镇(街道)根据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指导火情早期处置队伍机具采购和防护保障,储备足够早期火情处置物资。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3  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森林火灾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道),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3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4  工作总结

镇(街道)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5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24日印发的《义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义政办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义乌市森林防灭火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森林防灭火工作规则

义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

2.3  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3.4  风险识别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义乌市森林防灭火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成员:宣传部、供销联社、融媒体中心、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银保监组、供电公司、气象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铁路义乌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范围内较大级(Ⅲ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镇(街道)的紧急救援;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及市级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镇(街道)、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新闻发布;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业务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宣传部: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供销联社:负责组织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麻袋等物质的储备和供应管理工作。

融媒体中心: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通过电视台、报纸和相关网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预报,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托,对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突发事故新闻报道工作。

发改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立项工作。

经信局: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科技局: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

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负责灾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做好因灾生活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支援资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并协调抢修力量。

交通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

水务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

商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指导监督灾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监督旅行社、A级景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A级景区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散撤离。

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安全监督。

银保监组:引导辖区内财产类保险机构推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消防救援支队: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力量,归口协调驻义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地警戒工作。

铁路义乌站:负责灾区受损铁路的抢修,协调保障救灾救援物资的铁路运输。

交通局、水务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它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主要职责:

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人武部、武警特战中队、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卫健局牵头,民政局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财政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2.3  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可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1.1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手中。

3.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研发和推广普适型专业化监测设备,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1.3  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所属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定期专业调查与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测、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分级

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3.2.3  信息发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等级不发布,各镇(街道)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镇(街道)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镇(街道)、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3.3.1  黄色预警响应。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部门要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各镇(街道)要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遣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镇(街道)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遣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4  风险识别管控

3.4.1  风险识别

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研判结果;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3.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发各镇(街道)。

3.4.3  风险管控

各镇(街道)根据风险提示单和地质灾害“风险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镇(街道)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镇(街道),应立即向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市政府以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各镇(街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并在事发40分钟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报后分别及时向金华市委市政府值班室、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和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并在事发6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其中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事发20分钟内口头报告、事发40分钟内书面报告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事发30分钟内口头报告、事发60分钟内书面报告上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省委省政府、金华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镇(街道)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当发挥“110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时,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省、金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报预警情况,适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

防汛防台有关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可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实施。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给予灾害发生地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风险提示单,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各镇(街道)加强巡查与监测;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以及镇(街道)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频连线有关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部署调度;

(4)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镇(街道)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并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6)市应急指挥部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7)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工作动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级层面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在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义部队、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3)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金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有序开展新闻发布;

(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

(7)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区所在镇(街道),指导镇(街道)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3.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变更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市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由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的同级政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起进行。

6.2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镇(街道)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改、财政、自规、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会同灾区所在地镇(街道)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人武部、武警金华支队特战中队、消防救援支队、市级相关单位以及市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 资金保障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 技术保障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全面推广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防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重点镇(街道)要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开展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先发布的《义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义乌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2.2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职责

2.3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职责

2.4  专家组职责

2.5  分级响应

3  应急响应程序

4  应急行动

4.1  指挥协调

4.2  信息通报

4.3  指挥展开

4.4  情况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处置结束

4.7  行动评估

5  部门职责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转移场地

6.5  资金保障

6.6  协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合理配置义乌市现有资源,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大规模转移人员防护保障工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预案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防护。牢固地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动员和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资源和力量,采取科学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预先准备,防患未然。各有关部门按照承担的人员防护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科学制定预案,加强组织指挥,强化物资保障。

(3)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作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人员防护的主体,各级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门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牵头实施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防护行动。

(4)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涉及面广、范围大,牵涉部门多、组织工作复杂。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观念,沟通协调,整体联动,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行动顺利实施。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以下简称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组长由分管人防工作副市长担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人防办主任和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由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宣传部、台办、信访局(矛调中心)、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卫健局、外事办、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行政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义乌海关、供销联社、银保监组、红十字会、供电公司、消防救援支队、水务集团、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成员。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接受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挥。

2.2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职责

研究确定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各有关单位提供行动保障,调度各方保障资源等;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3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职责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下设办公室,为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应急管理局(人防办),由应急管理局局长(人防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传达和执行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的决定,负责协调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成员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是否启动《义乌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工作的部署及预期效果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2.4  专家组职责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义乌市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工作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专家组的职责是:对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预案启动、预案实施和特情处置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  分级响应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针对突发公共事件Ⅰ、Ⅱ、Ⅲ、Ⅳ四个等级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别作不同响应。

(1)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案响应或由有关市级专项预案响应,市级预案视情响应。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并报金华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提请启动金华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给市政府,由市政府报金华市、省政府,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根据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启动本预案。

3  应急响应程序

(1)Ⅰ级、Ⅱ级响应:接到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后,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及时召开人员防护应急保障部署会,研究部署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并根据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及时落实关于人员防护应急保障方面的指示。

(2)Ⅲ级响应:启动市级预案应急响应,市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案必须启动响应,并报金华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提请启动金华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按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接到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后,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案响应或由有关市级专项预案响应,市级预案视情响应。

4  应急行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根据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

4.1  指挥协调

根据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人员防护保障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视情派出各种专业力量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转移人员过程中的防护保障相关工作。

4.2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并将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情况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络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决策。

4.3  指挥展开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通常在接到任务后1小时内展开工作。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通常在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开设完毕。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通常在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到达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指挥场所。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各项保障动员,按照各自的特点和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准备工作。

4.4  情况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任务后,各项工作要有条不紊地进行:一是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迅速展开工作,紧急协调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适时组织召开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会议,指导、协调、检查突发事件被转移人员生活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二是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全面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人员转移措施建议;三是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开会研究确定人员转移区域、转移人数以及转移安置地点。四是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随时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情况,综合汇总、报送紧急信息,必要时扩大人员转移区域。五是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

4.5  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或保障需求超过本市人员防护保障能力时,急需实施扩大应急保障行动,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省级支援和指导。

实施扩大应急时,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提高大规模转移人员防护保障力度。

4.6  处置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在突发事件解决或解除后,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人员恢复原状态后,行动处置结束。

行动处置结束由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下达“行动结束通知书”,各相关单位接到“行动结束通知书”后,行动正式结束。

4.7  行动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由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进行评估。

各相关单位主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中的组织、保障以及职责的履行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于行动结束3日内书面报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对人员防护行动进行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

5  部门职责

(1)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牵头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预案》;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中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指导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被转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组织协调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监督上级下拨、外来援助和市级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划和建设疏散基地;落实“人防战备资源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加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并按市政府指示,组织防灾警报信号发放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需要,按照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指示启用人防人员疏散场所。

(2)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舆论报导和网络舆情管控。建立突发事件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3)台办:负责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中台湾地区居民的转移、安置等相关事宜,并协助金华市、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等工作。

(4)信访局(矛调中心):负责处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行动的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汇总、整理、反映有关人员防护行动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5)发改局:负责人员防护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制定防护物资保障计划;组织实施人员防护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保障人员防护物资供应的数量和质量。

(6)经信局: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做好人员防护用品的生产工作。

(7)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学校组织开展防护行动。

(8)科技局:负责指导和组织与人员防护行动中相关联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协助组织有关科研单位的人员转移安置和科研工作的衔接。

(9)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对危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和救援,维护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的治安秩序,加强对转移道路的交通管理,确保物资调运和人员转移的安全畅通。

(10)民政局:负责对应急保障行动中被转移人员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人员的救助工作;处理死亡人员的遗体接运、火化等事宜。

(11)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所需资金。

(12)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涉及劳动保障相关事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3)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转移地域和安置地域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根据监测结果,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的方式,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变化趋势,提出环境防护建议和处理工作。

(14)建设局:负责协调转移安置地域人员基本生活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业务指导工作。

(15)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被转移人员及基本生活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保障。

(16)水利局:负责保障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7)农业农村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生产自救等工作。

(18)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转移安置辖区内广播等工作;负责协调征用可用于人员防护行动的星级饭店、公共文化场所,协助做好人员防护工作;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善后安置工作;负责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等从业人员进行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协助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上述旅游企业组织防护行动,为转移人员提供各类保障。

(19)卫健局:负责事发地及转移安置地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展开心理救助工作。

(20)外事办:负责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中外国人的转移、安置等相关事宜,并协助金华市、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外通报、联络等工作。

(21)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明示的产品标准的生活必需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22)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有关情况统计数据分析、汇总等工作。

(23)行政执法局:指导做好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的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24)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行政中心等所管辖区域内机关人员防护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5)义乌海关:负责海外救援物资优先入关,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地区死亡人员遗体的检疫与出关工作。

(26)供销联社: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地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27)银保监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保险公司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8)消防救援支队:参与事发地和转移安置地应急救援,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9)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30)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清除、修复影响人员防护行动的电力设施、设备,组织人员应急保障转移安置地域电力供应。

(31)水务集团:负责做好转移安置地的供水与污水处理。

(32)电信公司:负责做好相关通信指挥手段的应急保障工作。

(33)移动公司:负责做好相关通信指挥手段的应急保障工作。

(34)联通公司:负责做好相关通信指挥手段的应急保障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单位对照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职责,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工作指挥组,在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单位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工作。

人员防护行动开始后,以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的指挥、协调,履行人员防护行动中的职责。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行动的指挥场所、指挥设施设备、信息资源中心等由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保障。

6.2  信息保障

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准确、通畅,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6.3  通信保障

经信局负责协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各通信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

6.4  转移场地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时,应充分利用应急部门的避难场所转移安置人员,也可利用空闲的校舍、厂房、库房、民房、场馆等作为转移场地,必要时可征用宾馆、饭店、度假村等。

6.5  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所需资金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总体资金保障,由市财政负责保障。

6.6  协同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赋予的职责,充分利用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履行人员防护保障职责,制定人员防护行动预案,做好与其他部门、其它预案(方案)的衔接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任务圆满完成。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市人员防护应急保障工作指挥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义乌市森林防灭火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森林防灭火工作规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