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年检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12-2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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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范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文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年检备查内容:

各年检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供年审现场检查时备查。要求按下列顺序排列,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类装档备查。

1.校长(幼儿园园长、辅导站培训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健康证、用工聘任合同,每人一档;

3. 学生花名册,含就读学校、班级和家长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

4. 办学章程、学校(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卫生、岗位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课程设置总表;

5. 安全、卫生记录台账,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年度民办教育机构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发票;

6. 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7.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须提供截至年底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食堂财务账目(可按现金日记账形式提供账目)、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截至年底的财务报表、培训合同,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须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年检程序

年检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查申报阶段

教育监察大队、各中心校收到通知后立即分头组织各民办教育机构部署传达年检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要求。各民办教育机构下载年检通知、年检表和教职工名册,填好相关内容,准备好相关材料,按要求将相关材料电子稿上交各镇街中心校或教育监察大队。同时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民办学校年检。

(二)第二阶段:实地审查阶段

各中心校、监察大队根据年检实际需要,组织人员赴现场收集各机构《年检表》、教职工名册、办学许可证副本,对各民办教育机构填报内容进行核查。根据国办发〔2018〕80号文件,为防范安全事故风险,年检时须检查年度民办教育机构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情况。如没有缴纳的,监察大队和各中心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察大队、各中心校按照分工要求同时对各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全体教职工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分头核查。对信用极差(信用分低于50分)且未能及时纠正的教职工建议机构予以辞退;对举办者信用极差且未能及时纠正的教育机构,监察大队和中心校要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其变更法人,直至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理。

查询方式:登陆义乌市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 。查询账号和密码通过教育局向市信用办提出申请。

各中心校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电子稿形式报教育监察大队复核,教育监察大队复核汇总后报教育局行政审批科。民办中小学年检结果由监察大队汇总直接报教育局行政审批科。教育局抽调相关业务人员对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进行抽查。

(三)第三阶段:审核汇总阶段

教育局计财、人事、基教、安全等相关科室根据年度平时检查情况(含整改情况),提出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促法》规定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行为。行政审批科根据中心校、监察大队和相关科室提供情况确定各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等级。

(四)结果公告

教育局在义乌市教育局政务公开专栏上公告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结果及办学情况。

六、年检结果及运用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年检合格的机构,允许其在下一年度继续办学。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须在15日内做好整改,并按照年检分工向中心校或教育监察大队申请复查。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达到合格要求的,给予认定年检合格,准予下一年度继续办学;逾期或整改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依法停止下一年度招收新生资格等措施。存在《民促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