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97919258G/2021-415213

  • 文件名称:

    关于《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12-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政策解读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1-12-23 16:0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21]57号)的要求,对失信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依据。义乌市场监管局结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了《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修订依据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21]57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三、主要内容

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建设文明义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结合《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义乌市社会法人信用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场监管局依托浙江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将经营主体异常名录信息与全市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定期对接。

第四条 企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一个月内未移出的,一次对单位扣3分法人信用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扣6分个人信用分。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异常名录且一个月内未移出的,一次对单位扣3分法人信用分、对法定代表人扣6分个人信用分。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因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且一个月内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一次对个体户扣3分法人信用分、对个体户的经营者扣6分个人信用分。

第七条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对单位加3分法人信用分,对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个体户的经营者加6分个人信用分。

第八条 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个体户被依职权注销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适用范围

全市市场主体。

解读机关:义乌市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王志鹏

联系电话:562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