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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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08X8/2021-415831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亭镇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1-12-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义亭镇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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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9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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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义亭镇临时建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义乌市临时建筑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亭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了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

临时建筑应取得临时建设许可方可开工建设。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临时建设和依照《义亭镇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已取得临时建设许可的临时建筑除外。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急需的临时用房;用于政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临时用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临时售楼处或样板房;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确因生产急需的临时建筑;村居因生产、生活必需的临时安置用房;临时设施用地上生产必需的临时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筑应依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筑许可。

对影响交通、市容及消防、防洪排涝、防震减灾等公共安全的;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位于历史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批准建造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临时建筑的日照、间距、退界等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不能满足的,应取得受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临时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因公共利益或生产工艺要求等确需超过上述规模的,由镇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后依程序办理;临时建筑还应满足结构、消防安全要求,鼓励采用钢架活动式吊装等安全性简易结构,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2、明确了申请方式和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临时建筑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表(正反打印)5份;

(2)使用土地的相关依据(复印件)5份;

(3)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图(四邻签署意见盖章)及相关建筑施工图(含电子版)5份;

(4)村居临时安置用房及其它涉及利用村级集体用地的临时建筑需提供相关村居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记录(复印件)5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建筑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义亭镇人民政府申请;

(2)临时建设许可决定应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需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临时建设工程许可应载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用途、使用期限等相关内容,并附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镇政府批准。临时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坐标放线。

临时建设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镇政府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场地并恢复原地貌。

3、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

被许可人是临时建筑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临时建筑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自行拆除等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许可确定的用途,不得抵押、转让、买卖、赠予、出租。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未经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的;

2.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临时建筑的;

3.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4.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用途的;

5.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临时建筑。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建筑批准的,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相关的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镇域范围内经批准建造,具有使用土地的相关依据,按照批准用途临时使用,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四、解读机关

义亭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黄志鉴

电  话:0579-89053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