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林罚书字〔2021〕39号
11330782002609434C/2021-41333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12-0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0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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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王彦祥,男,布依族。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9月底的一天和2020年10月22日,王彦祥两次在义乌市苏溪镇巧溪水库大坝附近,使用捕鸟粘网捕捉鸟类,共捕获鸟类2只。经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鉴定,王彦祥捕获的两只野生动物为画眉鸟,属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两只画眉鸟共价值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中非法狩猎行为较轻一档的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王彦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1.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