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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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1-02-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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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8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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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厉声振2021年2月9日



1.问:制定《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目的是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务院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截至2020年11月,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5年限制交易期已满,部分经济适用房申购户想通过继承、购买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经常来电、来人咨询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对解除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限制、购买政府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如何上市转让的政策需求比较迫切。为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并起草了《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在充分征求部门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报义乌市人民政府审议,2021年,义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2.问:制定《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义政办发〔2014〕186号)。


3.问:《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仅适用义乌市范围内2010年10月28日—2020年4月23日期间申购的1314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转让、回购管理、收回及补差价。


4.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满5年一定要购买政府产权吗?不买有没有影响?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一项民生工程,购房人可以选择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也可以选择自住,只要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不会对您造成任何影响。


5.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满5年,要购买政府产权部分,补交的价款如何计算?

答:补缴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按划拨土地上房屋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面积×50%-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6.问:政府回购的价款怎么计算?

答:回购价格=(按划拨土地上房屋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面积×50%+按划拨土地上房屋届时的评估单价×完全产权面积


7.问: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政府收回的价款如何计算?

答:经济适用住房收回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利息(不计算房屋装修费用)。计息时段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回购(收回)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该期间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8.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能不能买其它商品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9.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可不可以上市转让?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可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转让,转让时需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10.问: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出让手续如何办理?

答: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需按《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3〕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差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出让金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承担,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先行代收,购房人在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时,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应及时将代收的出让金缴纳至出让金专户。


解读机关: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79-8558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