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2-22 16:05
信息来源: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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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0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在登记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九州百合9栋1单元1002存在无实际经营场所问题,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1、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义新出准字(2020)第240号) 2、注销你(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浙义字第44912号) |
如你(单位)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行政服务中心2025室 联系人:朱式顺 联系电话:0579-85577927
义乌市新闻出版局 2021年0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