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10881M/2021-368988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1-03-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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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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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门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备注
1自然资源和规划森林植被恢复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城市规划区内林地和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费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30-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110元。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价房[1997]209号2017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按上述收费标准的70%征收。
3税务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税务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税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经营收入的3%征收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6税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7税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详见文件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2016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
注:1.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具体以文件最新公布为准。
    2.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