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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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省 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号)、《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8〕5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 各地承担的耕地地力保护、农机化发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任务,以及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及地理 标志农产品任务调整情况,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 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 纳入2021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 "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支出 时列报“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预算科目。其中:省级有关单 位中央补助资金编入2021年省级部门预算;中央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资金和省级粮食补贴发放工作经费通过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专户拨入各地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各地要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 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均衡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地 要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工作任务(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 政厅另行下达),及时制定当地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表, 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其中属于约束性任务的补助资金不允许 统筹,其他任务的补助资金可在落实相关政策、完成省下达任务 的前提下,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集 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自主立项和分配使用资金,涉及农业新型经 营主体的相关项目资金分配要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确定。同 时,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 合作,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等工作,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快 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任务实施进度;并进一步强化项目实施管 理、资金使用监管和项目绩效监控,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前下达指标分配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