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372710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3-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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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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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工业用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前期试点试行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业指引》

三、制定过程

2020年11月10日在义乌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前期意见征求。

四、政策要点解读

(一)新增工业用地管理。新增工业用地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模式,同步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五大类指标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同步公示。

(二)市场化转让(含司法拍卖)工业用地管理。“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市场化转让的,受让人应与所在镇街(平台)签订协议,承受原《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各项权利与义务,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税收等指标,以及未按协议履约需交回土地的相关条款和补偿意见。受让人签订协议后,再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完善开竣工时间、交回土地等相应条款。支持人民法院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在市场化转让、司法处置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存量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存量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亩均税收要求不得低于15万元,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亩均税收考核,经所在镇街(平台)会同税务部门认定后达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约定亩均税收标准的,继续履约;未达到约定标准将支付违约金,甚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四) 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转让的,应按协议约定核实履约情况并追究违约责任。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经批准后临时性“退二进三”的,仍需按原协议约定条款继续履约;永久性“退二进三”不能继续履约的,土地所有人应支付不能履约产生的违约金

(五)日常监管

建立工业用地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将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履约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列为工业用地联合监管重点对象。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义政发〔2018〕32号)自动废止

五、适用范围

全市。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工业开发办

联系人:王谦     联系电话:85526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