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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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7686788633/2021-369108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3-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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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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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事件分级

(五)预案体系

(六)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二)工作机构

(三)专家组

三、预防与预警

(一)监测与监控

(二)预防工作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措施

(五)预警变更和解除

四、信息报送

(一)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二)报告方式与内容

(三)信息报送渠道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二)响应分级

(三)响应程序

(四)响应措施

(五)扩大应急

(六)应急终止

六、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二)善后处置

(三)事件调查处理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二)医疗卫生保障

(三)交通运输保障

(四)通信保障

(五)值守保障

(六)物资装备保障

(七)技术保障

(八)资金保障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二)培训

(三)演练

(四)责任与奖惩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二)解释部门

(三)实施时间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联动、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等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事件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其他应认定为Ⅰ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其他应认定为Ⅱ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其他应认定为Ⅲ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预案体系

1.本预案衔接《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2.本预案为市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与《义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其他部门应急预案相协调。

3.本预案作为上位预案,统领、协调市内各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环境优先。将保障本市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坚持环境优先,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尽可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3.先期处置,协同作战。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以政企结合,协同作战方式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以及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5.强化监督,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规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组成。

(一)领导机构

1.机构组成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交通局、水务局、卫健局、经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民政局、宣传部、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准确向上级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预警、救援进展、疏散、后期处置等有关信息;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甄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

(2)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等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存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置,提供救援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

(3)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理和疏导工作;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对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确定人员伤亡情况;负责公路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调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

(4)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5)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紧急客货运输。

(6)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水源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负责事件发生后水资源的调度,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7)卫健局:负责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开展环境污染有关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安置点、避难场所的疫病防控指导和现场救护,指导定点医院贮备有关急救药物。

(8)经信局: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实施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9)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工地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0)农业农村局: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产品、农业、渔业方面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11)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经费的筹措和监督使用。

(12)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检测、排查工作。

(1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采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指导协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14)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15)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员发生生活困难符合纳入低保、低边的,给予纳入低保、低边救助,符合临时救助的给予临时救助。

(16)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7)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18)供电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19)水务集团: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停水或供水保障工作。

(2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食宿,稳定群众情绪;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工作机构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牵头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和专业环境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镇街、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河道等有关场所;组织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察;根据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的建议;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指挥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其他善后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人选由市指挥部指定。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6个工作小组组成。

(1)污染处置组(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可能受影响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并疏散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武警、消防救援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成员单位:气象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应急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卫健局牵头,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民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三)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组建环境应急专家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组成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生态、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三、预防与预警

(一)监测与监控

1.义乌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2.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等风险源采集、整理、分析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3.市属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分局。

(二)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隐患管理和日常风险管理。

2.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加强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3.应急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员、装备和车辆。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4.应急预案指导与管理。市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完善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警发布

1.预警分级

对可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警报器和宣传车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

预警发布流程:市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金华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四)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及泄漏情况、受污染确切地点、事发时间气象条件、事发地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事发企业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初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根据事态发展初判等级采取下一步应急措施。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影响的人员,并中止其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五)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预警解除,同时变更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送

(一)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于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在四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市政府、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在两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要求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5)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委、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类型、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三)信息报送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初报紧急的即刻用电话汇报,然后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形式补充书面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处理情况和善后情况,须随时续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污染的扩大,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迅速、准确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

2.市指挥部接到信息并核实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组织救援力量进行人员营救、疏散撤离,并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上级部门。

3.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对于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由市指挥部报请启动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必要时请求援助。

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报请金华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视情况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给予支持。

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立即报告金华市政府,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到场后,由省指挥部统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响应程序

1.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市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3)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各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及时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4)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2.Ⅰ、Ⅱ、Ⅲ级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立即向市指挥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和金华市政府报告;

(2)市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3)初判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立即向金华市政府报告事态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初判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级部门及时提出响应等级变更情况建议。

(四)响应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视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立即采取关闭、截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大气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隔离、导流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主要采用隔离、吸附、打捞、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场所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事发地周边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可能受影响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相关人员,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须保障医学救援通道畅通,救人第一;指导和协助开展在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针对涉及的污染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医学常识和措施建议;对受影响人员进行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政府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向公众科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特性及防护常识。信息在未经核实或授权情况下不得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污染物特性、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类似突发环境事件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维护社会稳定

应加强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2)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若发生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五)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指挥部可提请市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及驻义部队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近县(市、区)环境,市指挥部可提请市政府请求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及邻近县(市、区)环境应急机构增援。

(六)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市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现场调查后研判,向事发地单位和人员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经专家组研判后,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研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六、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1.事后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分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须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评估,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二)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按规定及时下发救助资金和物资;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公司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三)事件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程度,对环境应急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特别重大级和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由市政府报请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于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组织。上级部门视情况可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也可委托下级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下级部门认为需要由上一级部门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上一级部门决定。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市政府及与环境应急任务有关的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救援等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所需药品、物资等保障,明确定点救治医院,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交通安全通畅。

(四)通信保障

市政府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和信息传递顺畅。

(五)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装备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衔接。

(六)物资装备保障

各镇(街道)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七)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加强支持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八)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突发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环境事件急需费用列入市应急保障资金,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生态环境及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二)培训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演练

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做好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九、附  则

(一)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义政办发〔2016〕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