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26 10:51
访问次数: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浙江省应急管理及时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应急管理工作导师制度(试行)》已经厅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1月4日
浙江省应急管理及时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应急管理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处置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以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中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依照职责开展的一般性、日常性工作,纳入定期奖励范围,不实施及时奖励。
第三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急管理及时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及时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第四条 公务员及时奖励一般由本单位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审批权限,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或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事业单位人员和集体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方案和拟奖励名单,按奖励权限报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及时奖励也可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及时奖励时,可以跨层级对下级部门所属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下级部门拟奖励对象应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推荐。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及时奖励:
(一)突发事件处置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
1.突发事件信息接收研判科学,报送分转及时,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争取宝贵时间,成绩突出的;
2.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得力,组织人员避险转移,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成功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
3.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力,全力组织抢险救援,成功搜救3人以上,或挽回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4.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开展征用物资补偿等善后工作,避免重大舆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成绩突出的;
5.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拨发放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隐患险情,直接避免3人以上重伤或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二)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
1.在重大应急管理专项检查、督查、巡查行动中,推动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圆满完成行动任务,成绩突出的;
2.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成绩突出的。
(三)查处重大案件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
1.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跨区域执法合作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2.在重大事故调查中,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成绩突出的。
(四)其他情况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
1.在抢险救灾等危急关头,奋不顾身,英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伤或牺牲的;
2.在轮流值班、监测预警、堤库巡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连续作战,突发疾病或牺牲的;
3.全国应急管理系统统一组织的应急管理技能竞赛、演习演练等行动中奋勇拼搏,个人或团体获得三等奖以上的;
4.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其他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切实把握及时奖励的时效性,奖励一般应在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后3个月以内实施。
第七条 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奖励种类、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从严从实把关,聚焦一线、注重基层,严格控制受奖单位和人员数量,确保及时奖励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 严禁重复奖励和层层奖励,凡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已作出及时奖励的,一律不得重复奖励。对存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所列应撤销奖励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销。
第九条 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集体的及时奖励种类、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工作导师制度(试行)
为切实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干部应急防控能力和专业素养,培养具备“七种能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应急管理干部队伍,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应急管理系统,工作导师和培养对象均为各级应急管理干部(含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相关定义。本制度所称工作导师是指满足基本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在相关方面业务能力突出的应急管理干部。根据培养侧重点的不同,分为综合导师和专业导师。本制度所称培养对象是指通过公开招考、选调、岗位调整等方式进入应急管理系统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新进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其他人员结合工作需要,自愿报名并经上一级领导同意也可参加。
二、培养方式
(一)培养模式。根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培养对象需求,工作导师制度采用“1+X”模式,“1”是指给每位新进人员配备1名综合导师,“X”是指根据新进人员学习意向和工作需求配备不超过2名专业导师。工作导师一次帮带培养对象不超过2名。
(二)培养期限。工作导师帮带培养周期一般2年。帮带培养期间综合导师一般不变;专业导师一般1年轮换1次,根据培养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三、工作导师资格条件
(一)综合导师资格条件。按照综合素质能力优先原则,坚持好中选优选择确定具有较高党性修养、领导水平、行政能力、协调能力、公文写作水平的干部担任,原则上由所在处(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专业导师资格条件。按照业务素质优先原则,综合平时了解掌握和实战表现情况,由专业能力突出、实战能力强的干部担任,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担任相关领域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导师由所在单位组织推选,并经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党委审核同意后确定。
四、培养双方职责
(一)工作导师共同职责。确定培养关系后1个月内,结合培养对象专业背景和组织培养意图制定个性化培养计划并根据培养情况适时修订;每月与培养对象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提升学习积极性和效率;每半年检查培养成效,审核培养对象学习工作总结;培养到期后撰写培养对象学习情况鉴定(应包含培养情况、培养对象学习情况及下一步建议等内容)。
(二)综合导师职责。主要负责教育引导培养对象提升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纪律规矩,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指导培养对象了解、熟悉机关工作日常规程以及本部门相关业务,帮助其尽快提升公文写作水平,增强工作协调能力,尽早进入工作角色。
(三)专业导师职责。主要负责引导培养对象了解、熟悉专业导师所擅长的业务领域,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提升培养对象在相关领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培养对象职责。服从工作导师安排,积极主动接受工作导师的辅导。每月至少向导师汇报一次相关学习、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导师上交一篇工作学习总结,培养结束后撰写培养总结。
五、专业导师库组建
(一)组建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层分级、各有侧重的原则组建本级专业导师库,增强专业导师后备力量。
(二)专业要求。省级专业导师库应涵盖应急管理职能各方面,市级专业导师库应涵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综合协调类、应急救援类等领域,县级专业导师库应涵盖当地重点领域、符合应急实际需求。
(三)日常管理。专业导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结合本级单位人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新进人员到岗一个月后,由所在单位组织培养对象根据工作需求、个人短板、兴趣爱好等填写相关业务学习计划。其他人员工作导师申请由所在处(科)室统一组织推进。
(二)确定工作导师。综合导师由所在处(科)室提出建议人选,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专业导师根据培养对象特点及工作需求,结合专业导师库情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建议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确定。
(三)明确关系。工作导师确定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培养对象、工作导师“结对认师”,确定传帮带关系。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应急管理工作导师制度是解决应急管理干部尤其是新进人员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够的重要抓手,各级应急管理局党委作为应急管理工作导师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推动制度落底落实。
(二)注重实际效果。要强化把关审核作用,真正选出能力突出的干部担任工作导师。要充分认识工作导师制度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年度优秀工作导师评选,并作为年度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培养工作表现优秀的工作导师可择优推荐纳入上一级应急管理培训师资库。
(三)严格工作纪律。工作导师和培养对象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我省“36条”办法规定,严守各项纪律要求,严禁拉帮结派、变相搞人身依附关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