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13 14:2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为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人才结构,推动我市加快转型发展,为在我市创业创新的各类人才做好服务,根据《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义委发〔2017〕18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落实人才子女入学工作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人才子女入学适用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小学、初中。

二、落实原则

符合本意见所指的人才子女,按照父母工作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保障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创新人才(Ⅰ类),由市教育局统筹,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

3.省部级重点人才;

4.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20强工业企业、A类前50家企业技术(研发)总监、副总经理以上的领军人才;其他A类企业及50强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6.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纳税前20名非工业企业的技术(研发)总监、副总经理以上的领军人才(在国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本地户籍人员除外);

7.市委市政府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义乌英才”计划项目技术(研发)总监、副总经理以上的领军人才。

(二)下列人员(Ⅱ类)由教育局在城区学校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

8.市委、市政府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层骨干。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Ⅲ类)的非义乌户籍的人才,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

9.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10.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11.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20强工业企业中层骨干,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A类企业、50强工业企业技术(研发)总监、副总经理以上人才,B1类企业法人代表,工业开发办认定近三年已落地的及当年列前10名的高税无地企业负责人;

12.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纳税前50名非工业企业的技术(研发)总监、副总经理以上的人才,上年度纳税前100名的非工业企业负责人(在国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本地户籍人员除外);

13.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其他特需人员,“义乌英才”计划项目中层骨干,部门、镇街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IV类),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

14.子女户籍不在义乌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义乌医院人才、电商、物流、文化、旅游、会展、创意设计等紧缺人才、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市外引进的市场经营主体;

15.在义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生;

16.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引进的转型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

四、部门职责

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人社局:组织实施人才子女入学工作;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特级专家、省“151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等人才条件审核确认。

教育局:组织实施人才子女入学工作;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实施情况监督评估;统筹安排人才子女入学学位;负责第15类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第15类人才按其学制年限折算成在义正常缴纳社保年限累计申报入学。

财政(地税)局:上年度纳税前100名非工业企业名单确认。

经信委:上年度50强工业企业、A类企业、B1类企业名单确认。

投促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名单确认,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特需人才子女入学安排依据。

商务局(电商办):负责实施电商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制定电商行业人才标准,开展年度行业人才子女入学的申报、审核工作。

陆港口岸局:负责实施物流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制定物流行业人才标准,开展年度行业人才子女入学的申报、审核工作。

文广新局:负责实施文化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制定文化行业人才标准,开展年度行业人才子女入学的申报、审核工作。

旅展委:负责实施旅游、会展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制定旅游、会展行业人才标准,开展年度行业人才子女入学的申报、审核工作。

科技局:负责实施创意设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制定创意设计行业人才标准,开展年度行业人才子女入学的申报、审核工作。

浙四医院:负责实施浙四医院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生产资料市场:负责实施生产资料市场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负责所属单位人才子女入学的审查;确认人才在所属单位工作的真实性。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的审查;确认人才在企业工作及岗位(职务)的真实性。

五、附则

人才子女就学具体操作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乌市教育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