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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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流程,精准资助对象认定,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2015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认定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严格依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2015号)文件执行。对于资助对象中的第一类特殊群体认定,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由教育部和浙江省筛选同步的学生资助对象数据参阅中的信息进行认定;资助对象中的第二类其他群体的认定,学校须完善认定材料,包括家访记录表、家访照片、访谈资料、医疗费用清单、大数据分析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由学校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内容

根据《办法》中的各市县已实施超出省定资助面和本通知所定省定资助标准的,本办法出台后不得降低,所需资金仍由同级财政承担。的精神和要求,对于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继续实施免学费和代收费政策。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实施免费营养餐和生活补助政策。

三、资助工作流程

(一)提前告知。学校向每一位学生发放《学生资助政策告知书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本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和资助对象申请认定工作事项。根据收回的调查回执,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学生的申请意愿,发放《金华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在学校公示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工作流程图。

(二)学生申请。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进行复核、动态调整。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对于特殊群体,直接根据系统筛选数据比对认定,对于其他群体,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各学校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根据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实认定,并统一出具认定结果,认定工作组成员对认定结果签字确认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对于特殊群体,可以不再公示。

(五)系统录入。学校对于公示后确认无误的资助对象,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经费发放。学校根据确认无误的资助对象及时发放资助经费,原则上春季学期在5-6月份发放,秋季学期11-12月份发放。学生对于收到的补助经费签名确认。

(七)建档备案。学校必须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及认定结果、经费发放签名等材料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备查。有条件的学校可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各学校要加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切实做到应助尽助,不符合政策的不得享受资助,充分体现教育资助的公平原则。

 

 

                                 金华市教育局

                                202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