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002609303G/2021-380301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关: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1-04-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1-04-28 16:21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确保2021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有效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依据

1.浙财科教〔2020〕3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3.浙教办函〔2019〕36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

4.义政办发〔2014〕142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免费义务教育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工作的通知》。

二、学生资助对象

各学段的学生资助对象须是目前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就读,并本校注册学籍的学生。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次功能升级与应用的通知》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结合义乌市实际,学生资助对象类型包括:①低保家庭学生;②特困供养学生;③孤儿;④烈士子女;⑤持证残疾学生;⑥低保边缘家庭学生;⑦政府临时救助等其他群体;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⑨学校按实事求是原则认定的因病因灾致困家庭学生等。

三、各学段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一)中等职业教育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我市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学生免申请。

2.经学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同时享受以下资助项目:

(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000元(三年级学生不享受)。

(2)中职免代收费和住宿费:免除在校期间代收费、住宿费。

(二)普通高中

经学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同时享受以下资助项目: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代收费、住宿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公办普高标准执行。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000元。

(三)义务教育

经学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同时享受以下资助项目:

1.营养餐补助:每周为受助学生免费提供5顿(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

2.困难生生活补助:在校寄宿生每生每学期补助初中625元、小学500元;非寄宿生减半补助。

(四)学前教育

经幼儿园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享受减免保育费资助项目。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免交保育费。

其他各类幼儿园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100%,每人每学期2500元,保育费收费标准低于补助标准,按实补助。

四、资助对象申请、认定及公示

按《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要求,各学校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具体落实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义乌市学生资助政策告知书及调查表》放群共享下载,供学校参考使用,要求人人宣传发放到位。)

(二)学生申请

资助实行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符合条件的学生(或监护人)需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在规定日期内自愿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由监护人做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按学年申请认定,每学期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1.学校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资助业务管理”--“学生信息管理”--“学生资助对象数据参阅-详情”,将系统困难学生名单导出并截图留存(注明当日日期并盖学校公章)。

2.系统数据参阅显示的这些学生,原则上都应予以资助,要将资助政策一对一宣传到位,这些学生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证明材料,根据系统显示的困难类别直接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3.以上系统显示的学生上学期已经完成申请认定的,本学期不需要再申请认定;未申请认定的,通知学生申请,补填申请表,学生本人(或家长)主动要求放弃政府资助,不愿申请的,学校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保存有学生家长签字的书面材料(如:学生资助政策告知书学生家长签字确认不申请)。已毕业或不在校的请保存学生去向材料。

4.上学期经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若本学期已非系统显示困难学生或已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学校应主动联系告知学生及监护人,并在系统中及时修改该生家庭经济信息情况及困难等级。

5.其他系统无名单的困难学生,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救助证、残疾证、烈士抚恤证、低边救助证等凭证材料;因病因灾或突发意外致困的家庭学生需提供医疗发票、重大疾病诊断材料或出院小结及其他受灾、意外印证资料。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家访、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或引导该生家庭到镇(街)、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后该生困难信息将会推送共享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6.完成认定后,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成员需在《申请表》签字确认,学校盖章后存档。《申请表》不需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结果公示

对系统数据参阅显示的①-⑧类资助对象名单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残联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对非系统数据参阅显示的其他群体资助对象名单,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五、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各学段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填报相关资助工作统计用表,纸质文档均需由校长签字、学校盖章,按以下要求分别报送,所有表格可在QQ工作群和钉钉工作群下载。

(一)普高、中职学校

各校需下载并填报《2021年春季学期普高(中职)资助统计用表》和《2021年春季普高、中职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结算表》。

普高填报A表和C表和结算表,中职填报B表和C表和结算表,纸质文档于4月28日当天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文档于4月28日之前发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

(二)义务教育学校

各校需下载并填报《2021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资助统计用表》和《2021年春季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结算表》,注:统计表营养餐补助金额按实际填写,结算表营养餐按500元每人填写。

1.纸质文档:公办学校B表、C表和结算表于4月29日当天,民办学校B表、C表和结算表于4月30日当天,D表由各中心校于4月30日当天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电子文档:公办学校B表、C表和结算表于4月29日前,民办学校于4月30日前,D表4月30日前发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

(三)幼儿园

各校需下载并填报《2021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统计用表》和《2021年春季学前教育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结算表》。

1.A表由幼儿园负责填报,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A表与结算表纸质文档于5月6日当天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各类幼儿园送辖区中心校。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电子文档于5月6日前发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其他幼儿园发送至中心校指定邮箱。

2.B表、C表由中心校负责汇总填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均于5月6日当天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系统填报

各校按要求及时完成系统数据填报(系统填报注意事项及填报时间再另行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域名。

七、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西城路266号教育局1号楼1812办公室

电话:0579-85378083

联系人:施跃跃

邮箱:27582689@qq.com

八、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

根据教育部通知要求,学校要及时了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在本人或家人感染疫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后,各校要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使用学校按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学生资助基金,采取减免学费或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他们的正常学习生活。

九、及时做好资助资金的发放

资助专项资金到校后,学校要及时按教育局及财务中心要求做好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保存好转账凭证等发放材料。



义乌市教育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