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97919258G/2021-384553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义市监管〔2021〕34号
2021-05-26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5-26 15:2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
(一)具有本局正式编制;
(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符合申领行政执法证其他条件。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组织申请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统一上报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持证人员转任至我局的,通过市场监管专业法考试后,办理行政执法证换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是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表明执法身份的有效证明,限于其本人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使用。
禁止涂改、复制、转借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使用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公告作废,并上报发证机关注销并补发新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损坏或者所载信息发生变更需要换发的,持证人应当报告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上报发证机关换发新证。新证发放的同时将原证件交回局政策法规科。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被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交局政策法规科办理注销:
(一)因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局的;
(二)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局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五)其他需要收回、注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证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清理,及时办理证件申领、换(补)发、注销等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