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389B/2021-384960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规范
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
义人社〔2021〕27号
2021-05-28
主动公开
GWYD13-2021-0003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5-2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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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以为本单位的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允许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简称实习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简称超龄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用人(实习)单位以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为基数,按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参保和责任主体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属于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用人(实习)单位为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参保条件,按规定做好参保工作。实习协议到期或劳务合同解除、终止的,用人(实习)单位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四、相关待遇标准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经办要求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六、其他
建筑施工项目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继续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遇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 乌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