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389214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政府网

  • 发文字号:

    义法联办〔2021〕2号

  • 成文日期:

    2021-06-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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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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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义乌市司法局代章)                        

2021年6月11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金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金政办发〔2018〕105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起草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六条 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需要,邀请义乌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协助组织专家开展论证。

第七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提交论证书面意见等方式进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起草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

第八条 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起草单位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论证专家;

(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八)起草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

针对部分特殊论证事项,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起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邀请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五)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获得报酬。

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自觉接受起草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报告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负责。论证专家对论证报告持异议的,在报告中应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采纳论证专家意见,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在提请合法性审查或市政府审议时,应当提交论证报告、采纳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本制度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