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002609418N/2021-388001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义乌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义民〔2020〕68号)
  • 发文机关: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义民〔2020〕68号
  • 成文日期:2021-06-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义乌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义民〔20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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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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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人均救助金额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民〔2019〕29号)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6〕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义乌市内户籍人员,居住在义乌市内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义乌市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一)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对象。

一类对象:市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对象:市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义乌市内户籍人员;

四类对象:居住在义乌市内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义乌市内的在义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义乌市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二)以下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符合《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6〕74号)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救助,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当年已享受“福彩暖万家”助学项目、慈善助学项目以及其他助学项目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市社会救助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不同的致困条件,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两类。

(一)致困条件

1.支出型临时救助: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水平。

2.货币财产条件: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6倍。

3.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4.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格在我市年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生活用机动车(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中计税金额为准)。

5.工商条件: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6.供养人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货币财产、住房、车辆、工商四项条件。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 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一类、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但总额不超3万元。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按总额的20%给予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且总额不超3万元。

2. 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本条仅适用于一、二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3000元救助金。

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20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第一、二救助对象给予每户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第三类救助对象给予每户3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第四类救助对象给予每户2000元临时救助金。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每户10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第三类救助对象给予每户7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第四类救助对象给予每户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3.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可重复享受。

4.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且总额不超3万元。

因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标准的,提交由民政、公安、农业农村、财政和相关镇街组成审议小组研究决定,合理自负费用6万元以上部分按照6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归正人员,凭释放证明书,一年内可申请临时救助,给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我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

6.对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月低保标准的6倍,且总额不超3万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市内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6〕59号)第四章审核审批程序有关内容执行,在此基础上,本细则对部分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一)义乌市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居住在义乌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困难发生在义乌市的在义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义乌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和学费发票。

(三)突出“救急、救难”特点,急难型临时救助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给予救助,并在急难情况有所缓解后补办相关申请审批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落实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医疗、就学等生活必需的支出情况。实行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市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要通过省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以及审批业务。

(五)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次,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给予2次以上临时救助。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协调机制。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认真履行好临时救助主管部门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生活困难和特殊情况,可通过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确定。

(二)资金保障机制。义乌市财政部门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6〕59号)相关规定,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专项资金,由各镇(街道)从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额度不低于3万元。同时,鼓励镇(街道)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筹资。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市民卡账户,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及时公布发放情况。

(三)社会参与机制。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以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慈善项目,逐步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二次帮扶、精神关怀、社会回归等转介服务。社会工作基础好、服务机构培育较为成熟的社区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社工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专业的救助服务。

(四)监督追责机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款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项。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