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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法律
  • 文件名称:【部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机关: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1-06-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部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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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政务诚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约束公共资源交易各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义乌市信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9〕8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包括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行为记分管理基本内涵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记分管理是行业监管部门(包括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监管结果建立行为记录,并根据汇集各类信用信息产生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分类的差别化监管和瞄准重点监管对象的靶向式监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行为记分管理的实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行为记分管理的实施对象。

二、行为记分管理实施载体

义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行政监督平台是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记分管理的承载平台,供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业务监管、风险预警监测、记录监管痕迹;电子交易平台是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活动的承载平台,供交易双方开展交易活动、记录交易痕迹;公共服务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主体及其行为信息、其他信息的展示和交互平台。

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是对全市各单位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并开展综合评价的总平台,与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双向互联互通,共享信用信息。

三、行为记分管理体系

建立“正面激励、反向制约、差别管理、交易关联”的行为记分管理体系,将部门监管扣分与考评获奖加分动态计算,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主体行为分(以下简称“交易领域行为分”),在电子交易系统内实施12分制记分管理,并将其与全市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形成的“综合信用分”关联挂钩。

(一)正面激励

对监管对象实行日常考核评价和奖优激励机制,予以“交易领域行为分”加分,且可用于部门监管扣分的抵扣修复。

1.日常考评,奖优惩劣。行业监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镇街、交易平台可以对信息主体分类别、行业进行日常考核评价,考评细则由各行业监管部门、国有企业、镇街、交易平台分别制定,考评排名前20%、21%-60%的分别给予信息主体“交易领域行为分”每项次加3分、1分;考评排名后10%的给予信息主体“交易领域行为分”每项次扣减3分。

2.项目获奖,激励加分。义乌市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义乌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可分别给予承建(主办)单位每项次12分、6分、3分、1分的“交易领域行为分”加分;获得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义乌市级其他奖项、荣誉的,可分别给予承建(主办)单位每项次6分、4分、2分、1分的“交易领域行为分”加分。项目业主和监理、设计等配合单位可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项加分,所获奖项已加分过的按奖项分差加分;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不予加分。获奖项目给予“交易领域行为分”加分,不影响按照《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给予的“综合信用分”加分。

(二)反向制约

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必须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行政监督平台,依规对监管对象予以“交易领域行为分”扣分。

1.程度不同,分级扣分。根据不良行为严重程度不同,对行为记分管理扣分事项进行分级记分处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不良行为程度分为严重、较重、一般、轻微四个等级,分别一次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12分、6分、3分、1分。若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直接扣减相应“综合信用分”。

2.拒不改正,从重扣分。行业监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同时存在多项不良行为的,分别计算,累计扣分;再次发现存在已记分处理的同类不良行为的,直接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12分。

3.严重失信,关联扣分。监管对象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记分管理扣分事项达到“严重”等级时,行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直接扣减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的“综合信用分”2分。

(三)总分关联

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产生的“交易领域行为分”与反映主体信用总体状况的“综合信用分”关联挂钩,对交易领域内违法违规失信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纳入主体信用档案。

每年1月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将“交易领域行为分”扣满12分的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信用平台,每扣减12分“交易领域行为分”相应扣减2分“综合信用分”,“交易领域行为分”折算扣减“综合信用分”时最多扣减“综合信用分”6分。因“交易领域行为分”折算扣减的“综合信用分”,有效期为1年,一年后自动修复。

(四)差别管理,交易关联

1.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在“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的交易乙方,依法限制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根据《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义行服管〔2017〕17号),项目业主可以依法限制综合信用等级D类及以下的企业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实行集中、合并招标或年度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入围单位淘汰机制。项目实施期内入围单位如综合信用等级降为D类及以下的,或者“交易领域行为分”扣分合计达3分或以上的(包括加分抵扣后),项目业主应按招标文件约定将其从入围单位中淘汰。

4.行业监管部门依规对中介服务机构或交易乙方予以“交易领域行为分”扣分的同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12分、6分、3分、1分对应的不良行为公示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同时或1年内持续予以“交易领域行为分”扣分的,不良行为公示有效期可以累计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项目业主在推荐正式投标人、定标时,应将交易领域行为记分和“综合信用”等情况一并考虑。在不良行为公示有效期内的交易乙方,原则上不得推荐为正式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为中标人。

6.不良行为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交易乙方,在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不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或年度保证金等各项优惠便利措施,其投标保证金应以现金方式按标准全额缴纳(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7.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项目发包时可以要求投标企业须在最近一期行业考评排名的前60%,或者上一个月的综合信用等级为B类及以上且“交易领域行为分”没有扣分

8.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发包时可以要求投标企业上一个月的综合信用等级为B类及以上且“交易领域行为分”没有扣分

四、行为记分管理程序

1.报告。相关单位或利益关系人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监管对象违法违规的情况或者考评获奖加分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事关行业监管部门或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的向综合监管部门提出)。

2.核实与告知行业监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情况的核实。行业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必须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向监管对象送达《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分告知单》(附件2),告知不良行为所记分值情况和有关要求。

3.复核。相关信息主体对不良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申请复核。行业监管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相关信息主体。

4.认定和公示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行为信息进行认定,进行“交易领域行为分”加分或扣分,并在交易服务平台或网上中介超市进行公示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的,监管部门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执法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5.有效期。“交易领域行为分”加分、扣分的有效期均为1年,一年后该项扣分自动修复、加分自动清零。

五、其他

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信息主体因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处罚,列入失信名单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在交易服务平台通报,综合信用分直接扣减为0分。

2.交易领域行为记分管理体系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关联关系另行明确。

3.本暂行办法由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监管部门解释。信用管理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附件1: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一、项目业主(包括招标人或建设单位、采购人、出让方、产权所有人、拍卖人等)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项目业主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情节轻微的,每项次扣减1分;情节一般的,每项次扣减3分;情节较重的,每项次扣减6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每项次扣减12分。

1.玩忽职守,不正当行使项目业主权利或履行项目业主义务的;

2.化整为零、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交易)的;

3.不按规定组织交易活动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

4.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交易乙方的;

5.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与交易乙方、中介机构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的;

7.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中标合同或者在招投标文件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的;

8.不按规定报告交易情况或合同,不按要求上传交易数据的;

9.不及时退还投标(交易)保证金的;

10.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及时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出让拍卖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其他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等)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情节轻微的,每项次扣减1分;情节一般的,每项次扣减3分;情节较重的,每项次扣减6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每项次扣减12分。

1.玩忽职守,不正当行使中介服务机构权利或履行中介机构义务,非法干涉或越权代替项目业主正当行使的权利的;

2.帮助项目业主化整为零、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交易)的;

3.不按规定组织交易活动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

4.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交易乙方的;

5.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与交易乙方、项目业主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的;

7.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的;

8.不按规定报告交易情况或合同,不按要求上传交易数据的;

9.不按规范、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按规范收费的;

10.对项目业主、交易乙方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的;

11.因工作失误给项目业主、交易乙方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拒绝接受或者妨碍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的;

14.超经营范围或超资质范围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15.通过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介服务业务的;

1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交易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交易乙方(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包括成交人、受让方、竞得人等)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交易乙方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每项次12分。

(1)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2)交易乙方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交易),或交易乙方与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一项目中不同交易乙方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MAC)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被授权委托人为同一标段其他交易乙方的在职人员的,或者被授权委托人的社保由同一标段其他交易乙方缴纳的

③不同交易乙方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同一标段电子保函的;

④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串通投标(交易)或视为串通投标(交易)的其他情形。

(3)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件、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以谋取中标(成交、受让),情节严重的

2.交易乙方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视为串通投标(交易)的情形),先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每项次6分;行业监管部门调查后,如认定为串通投标(交易)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不同交易乙方同一标段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的联系人或者计价人员或者联系号码的;

②不同交易乙方从同一个交易乙方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同一标段招标文件或上传同一标段投标文件或者购买同一标段电子保函的;

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交易)的其他情形。

3.交易乙方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每项次6分。

(1)以他人名义参与交易活动或挂靠交易的;

(2)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件、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以谋取中标(成交、受让),情节一般的

4.交易乙方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情节轻微的,每项次扣减1分;情节一般的,每项次扣减3分;情节较重的,每项次扣减6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每项次扣减12分。

(1)不正当行使权利,不履行参与交易活动时作出的承诺的;

(2)不遵守交易会场纪律,不服从交易活动现场管理、扰乱交易秩序的;

(3)已进行参与交易确认或报名但无故不参与交易的;

(4)利用各种手段对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的;

(5)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恶意进行异议(质疑)、举报、投诉,或相互串通进行异议(质疑)、举报、投诉的;

(6)不配合或者妨碍行业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监管、调查取证,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履行投诉处理决定的;

(7)未按规定程序投诉或同一投诉内容经有关部门书面答复,在未能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仍无理投诉的;

(8)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质疑(异议)、举报、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

5.中标候选人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每项次6分。

(1)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提供定标资料的。

6.中标人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每项次12分。

(1)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受让)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拒绝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7.中标人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情节轻微的,每项次扣减1分;情节一般的,每项次扣减3分;情节较重的,每项次扣减6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每项次扣减12分。

(1)签订合同时与项目业主进行协商谈判,无正当理由提出额外附加条件,或者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

(2)不履行义务,违背参与交易活动时作出的承诺,不履行与项目业主订立的合同或履行不到位,不守诚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侵害项目业主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将中标(成交、受让)项目转让、转包、分包的;

(4)项目管理班子不实际到位或者不实际履行职责的;

(5)履约过程中不负责任,出现差错、失误或质量、安全事故,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给项目业主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及时或不按要求上传交易信息数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四、行业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业监管部门、交易平台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情节轻微的,每项次扣减1分;情节一般的,每项次扣减3分;情节较重的,每项次扣减6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每项次扣减12分。

1.玩忽职守、不正当行使权力的,非法干涉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正当行使权利的;

2.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提供服务的;

3.串通投标(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或资料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五、利益相关人员(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交易乙方、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行业监管部门或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其他利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利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交易领域行为分:情节轻微的,每项次扣减1分;情节一般的,每项次扣减3分;情节较重的,每项次扣减6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每项次扣减12分。

1.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不正当行使权利的;

3.不按规范履行义务或提供服务的;

4.串通投标(交易)或进行合谋、串联,或者利用各种手段对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的;

5.行贿、受贿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或资料的;向他人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标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7.不遵守交易会场纪律,不服从交易活动现场管理、扰乱交易秩序的;

8.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恶意进行异议(质疑)、举报、投诉,或相互串通进行异议(质疑)、举报、投诉的;

9.不配合或者妨碍行业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监管、调查取证,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

 

 

 

 

 

 

 

 

 

 

附件2: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分告知单(存根联)

 

            :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存在

根据《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扣除你(单位)交易领域行为分分。如你(单位)对本次记分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复核。

 

(盖章)

 

                                                         

 

当事人(在场人)签字:            

          分 

…………………………………………………………………………………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分告知单

 

            :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存在

根据《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扣除你(单位)交易领域行为分分。如你(单位)对本次记分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复核。

 

(盖章)

 

                                                        

附件: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