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将如何影响你我?

发布时间:2021-06-0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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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上午,《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条例是全国首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推进省域医保治理现代化。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在发布会上对条例进行了说明,涉及的内容都与大家息息相关。

一、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

推进医保治理现代化,需要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中系统推进。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统筹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明确为医疗保障的工作原则。二是加强医疗保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方面的衔接配合。三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慢性病。四是通过集中带量采购等制度,推进医保支付标准和集中采购价格协同,进一步降低药品和耗材价格,同时,建立和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等机制。

二、加强数字医保建设。

为落实省委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按照整体智治要求,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数字化治理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二是实行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医疗费用即时联网结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的“一站式”办理和经办事项线上办理全覆盖。三是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四是实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网上审核结算。五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智能监管和费用智能审核。六是强化医保数字化网络安全保障,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保障我省“到2030年,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全面建成”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二是分别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和内容。三是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和慈善医疗救助,引导建立广覆盖、不设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补充性商业医疗保险。四是鼓励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此外,条例还规定,发生重大突发疫情时实行先行救治原则,统筹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

四、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层次。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增强医疗保障公平性、提升基金共济能力和使用效率的必然要求。针对我省长期以来存在的统筹层次低、制度政策碎片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条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别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五、规范统一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政策。

针对各地基金筹集政策差异较大以及科学性、均衡性不足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医保基金筹集和使用原则。二是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并明确了人均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的比例要求。四是将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退休缴费年限统一为二十年,并对参保职工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延续缴纳和统筹地区延长累计缴纳年限作了特别规定。五是大病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筹集,实行专账管理和独立核算。

六、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针对各地存在的待遇政策不统一、不平衡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的时间。二是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待遇恢复享受时间。三是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中途参保政策。四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五是明确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的特殊保险待遇。六是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统一大病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并鼓励统筹地区逐步提高基金支付比例。

七、完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为继续完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三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机制,支持医疗新技术项目进入临床使用。四是加强集中采购平台产品交易管理,建立健全集中带量采购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调查、评估、考核、监测机制,并对供应企业按照申报年供应能力和价格进行供应提出明确要求。五是注重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八、加强监督管理。

基金安全、高效、合理的使用,离不开严格的监督管理。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的配合义务。二是明确对违反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救济途径。三是规定了针对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调查程序。四是加强对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医药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