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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现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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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1

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现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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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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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精神和其它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因自身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是残疾人中最困难的就业群体,需要特别的关心和扶持。辅助性就业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都相对灵活,比较适合“三类残疾人”就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努力打造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特殊“风景线”,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发〔2016〕12号)及《金华市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金残联〔2018〕4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可操作、残疾人得实惠、企业愿参与、就业机构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目标

义乌籍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的“三类残疾人”,2021年末就业比例达到80%以上,2022年末达到100%。

二、创新模式

1、创新辅助性就业机构组建模式。

根据我市镇(街道)地域面积大,人口较多的实际,为更加方便“三类残疾人”能够就近就业,可因地制宜建立“1+X+Y”模式。“1”是指每个镇街都建立1个管理主体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总部,“X”是指在有条件的中心村,设置分部。“Y”是指“X”区域范围内的残疾人家庭,通过送货上门等方式,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增加收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总部“1”和分部“X”)的设定均需符合省残联“残疾人之家”建设的基本条件和“八个有”的标准,并按照“残疾人之家”要求进行管理。

2、创新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模式

一是企业自主运营模式(即“工疗车间”模式)。工业企业直接申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企业与义乌籍“三类残疾人”签订就业合同,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是第三方运营模式(即“非工疗车间”模式)。相关企业开发直播带货、电商销售、售后客服等合适“三类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市残联根据企业就业岗位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集中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对接企业安排就业。企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三类残疾人”由企业委托辅助性就业机构集中进行管理。

三、加大扶持力度

1、新办的“非工疗车间”模式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场地由镇街负责提供,并按五星级考核标准进行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安保设施、信息化管理平台等建设,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运营机构。已开办的“非工疗车间”模式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场地租金由镇街按年度给予全额补助。

2、机构运营补贴:补贴主要用于管理和护理人员经费、安置服务及水电、服务对象伙食、机构综合保险、信息维护等费用。

(1) “工疗车间”模式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安置服务的劳动年龄段内的 “三类残疾人”人数,根据星级评定结果:三星级补贴50元/人/周;四星级补贴80元/人/周;五星级补贴100元/人/周。

(2)“非工疗车间”模式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安置服务的 “三类残疾人”人数,根据星级评定结果:一星级补贴200元/人/周;二星级补贴220元/人/周;三星级补贴280元/人/周;四星级补贴300元/人/周;五星级补贴350元/人/周。

3、奖励:初次评估达到星级标准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一星级奖励2万元;二星级奖励3万元;三星级奖励4万元;四星级奖励5万元;五星级奖励8万元。对复评达到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每年给予奖励,四星级每年奖励5万元;五星级每年奖励8万元。

4、“工疗车间”模式和由镇街新办或提供场地补助的“非工疗车间”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创办当年应达到三星及以上,次年起应达到四星及以上;其他“非工疗车间”模式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次年起应达到三星及以上;否则不予补助。

5、鼓励厂家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车间”模式除外)提供辅助性就业产品,市财政按残疾人加工费的20%予以补助。辅助性就业机构负责向辖区各残疾人家庭派送辅助性就业产品,市财政按配送的残疾人家庭数量给予补助,辅助性就业机构所在村(居)的残疾人家庭按照10元/户/月,其他村(居)家庭按照15元/户/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6、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年检、监督管理等按上级“残疾人之家”规定执行。“1+X”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核、评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星级评定中星级提升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按差额补助,运营经费自星级提升后的下月起提档。建设补贴在经过星级评定后一次性拨付;运营补贴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机构因故停办或暂停经营的,补贴资金计算至运营当月;奖励资金在星级初评、复评后支付,对于次年达不到相关星级的,补助资金计算至评定结果文件下发当月。补贴资金经各镇街初审、市残联审核后进行拨付。

7、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工疗车间”模式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同时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作为 “工疗车间”的创办主体,应承担主体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工疗车间”用房及配套设施产权应为企业所有或由企业向产权所有人直接租赁(当地政府无偿提供除外),并由企业向产权所有人直接支付租金。“工疗车间”在对外项目位置悬挂“某某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标牌标志。“工疗车间”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工及管理人员工资、场地租金、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等由企业承担,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并由企业据实支付。

8、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给服务对象提供免费中餐。

9、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由市残联参照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政策给予安置残疾人人数审核认定。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民生工程,各镇(街道)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的主体,要成立专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高质量完成就业任务;市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强化配合,合力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2、加大监督力度。各镇街要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运行持续监管。市残联等部门结合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加强对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管理。辅助性就业机构要规范会计核算,对划拨的经费要专账管理,明细记录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投入、残疾人活动及补贴、机构运行等相关支出,严禁将辅助性就业机构相关经费挪作他用。凡发现套取、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予以全额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3、扩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五、《关于印发<义乌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残〔2019〕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