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1-393083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21〕23号
2021-07-0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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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被赋予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所属部门、镇(街)及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市政府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以下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排除事项:
(一)《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
第三章 目录化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实施目录化管理。因特殊原因未列入事项目录但符合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等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也可以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但其决策程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本机关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征集的途径包括:
(一)决策机关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科室)研究论证;
(二)下属单位、科室或下一级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四)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集。
第十四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按照本机关工作部署,以下列方式进行立项论证:
(一)属于市政府决策事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
(二)属于镇(街)决策事项的,由镇(街)党政办组织财办、国土、司法所等有关科室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
(三)其他决策机关的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组织法制机构等相关科室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 决策机关可以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实际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综合考量确定目录初稿。
第十六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拟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初稿后,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审阅。
第十七条 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室编制的目录草案,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做好衔接。
第十八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其他决策机关的决策目录,应当由决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经同级党委(党组)同意。
第二十条 决策机关编制的目录,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二十一条 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主体;
(三)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科室);
(四)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政策依据;
(五)重大行政决策履行程序要求;
(六)重大行政决策计划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重大行政决策履行程序分为必经程序和视情况需履行的程序。
必经程序包括调查研究、起草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视具体情况需要履行的程序的包括部门征求意见、听证程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环节和各环节的完成时间应当在目录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关编制的目录,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完成备案:
(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向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备案,同时抄送金华市司法局。
(二)其他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草案拟定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起草决策方案过程中,可以就决策方案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对其他部门的反馈意见拟不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充分协商,必要时可提请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协调;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通过“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决策草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
(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较高决策风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科室)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义乌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对决策方案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影响,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其他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请合法性审查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司法局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其他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可以按照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合法性审查材料流转程序。
第三十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决策方案草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公众参与以及对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的材料;
(五)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报送论证意见、评估报告以及研究采纳情况等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意见等材料,市政府以外的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
(七)有关建议意见以及部门协调情况等材料;
(八)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材料;
(九)其他合法性审查机构认为需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决策草案的以下内容,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书: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三)决策草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四)决策草案相关内容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其他决策机关决策的事项,应当由该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认为可以提交审议的,应当按市政府会议议事规则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其修改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予以协调。
第四十三条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四条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应当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暂缓决策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
第五章 决策公布、执行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决策承办单位(科室)统一组织有关单位(科室)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审议的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公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对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等有关材料。
市政府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副本,交由市司法局保管。
第四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应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定期对市政府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通报。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意见建议处理工作机制,人大、政协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
第五十条 在决策事项实施满一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向决策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但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决策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决策事项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相关执法体制和机制适应情况和后续措施建议;
(五)其他需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与决策活动相关的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