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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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329949043U/2021-397756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1-08-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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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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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实施全面两孩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根据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全面两孩生育政策,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了《义乌市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市卫计委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与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了面商,广泛征求各机关部门、各镇街意见,草拟了《实施办法》,6月初,完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综合管理、生育调节、技术服务、奖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七章节内容。主要内容为综合管理、生育调节、技术服务、奖励与保障、法律责任这五章节内容。具体如下:

(一)综合管理,阐明各单位和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和各级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方式。

(二)生育调节,阐明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以及需要再生育审批的五种情形,再生育审批的程序,阐明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

(三)技术服务,阐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各自职责范围,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等。

(四)奖励与保障,阐明依法生育子女的福利待遇,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的奖励,完善计生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政策等。

(五)法律责任,阐明对违法生育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生育的处理和限制,对医疗卫生单位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法律责任等。

四、适用范围

(一)凡是本市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五、解读人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电话:8552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