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51348517D/2019-397574

  • 主题分类:

    商贸综合类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关于创新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意见

  • 发布机构:

    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外贸办〔2019〕1号

  • 成文日期:

    2019-11-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关于创新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意见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1-08-18 15:48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推进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落实《浙江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104号)文件精神,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外综服企业”)健康发展,壮大外综服企业队伍,促进外综服与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有力支撑外贸稳定增长,特制定本意见。

一、外综服企业定义

外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面向境内外中小微企业,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代为办理采购、仓储、物流、订舱、报关报检、退税、结汇、信保、融资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企业。外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须提供专业、规范的外贸服务,应具备一定互联网技术应用、大数据处理能力,建立较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二、发展方向和目标

推动外综服企业向专业化、本土化、规范化、跨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建立外综服企业梯队,按服务规模将外综服企业分成A、B、C三类,开展分类培育。到2021年,争取外综服企业数量达到100家,其中A类10家,B类20家,C类70家。

三、支持措施

各部门要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加强横向协作、信息共享,落实外综服培育相关举措,不断探索和推动外综服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创新外综服认定机制

1.创新外综服企业定义。凡能提供4个以上环节外贸服务,服务企业数达100家以上,具有一定互联网技术应用、大数据处理能力和较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企业,均可认定为市级外综服企业。(责任单位:商务局)

2.允许外综服企业合并统计。可以将控股子公司贸易数据、服务环节等内容纳入统计。(责任单位:商务局)

3.统筹省级认定与市级认定。经认定的市级外综服企业,予以向上推荐申报省级外综服企业有关认定。(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实施外综服便利化措施

1.优化外综服海关认证标准。区别外综服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培育更高级别认证的外综服企业,提高外综服通关便利化程度。(责任单位:义乌海关)

2.优先办理外综服企业退税业务。将外综服企业一、二类出口退税办理时限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将外综服企业三、四类出口退税办理时限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义乌市税务局)

3.进一步简化外综服代办退税发函。对外综服企业跨大类商品必须发函调整为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下跨大类商品原则上不再发函,大幅缩短退税时间。(责任单位:义乌市税务局)

4.建立外综服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对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主要是委托企业的,委托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对外综服企业视情况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责任单位:▲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义乌市税务局)

5.开展外贸企业关联主子账号业务。借助eWTP机制,与阿里国际站一起开展外贸企业关联主子账号的研究,拓宽资金结算通道。(责任单位:▲人行义乌市支行,商务局)

(三)推进政府与外综服信息互联互通

1.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加强地方政府与垂直监管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垂直监管部门信用数据导入义乌市信用平台。(责任单位:▲金融办,海关,税务局,人民银行)

2.推动部门与外综服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等政府平台开发企业接入模块,建立接入规则,为外综服企业接入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商务局,金融办)

(四)探索供应链金融新模式

1.探索建立商贸信用体系。通过企业平台与政府平台数据对碰,推动贸易数据转化为“数字资产”,推进“数字资产”评估转化为企业融资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商务局)

2.加大对外综服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新型贸易金融产品,研究推广应收账款融资、出口退税融资、存货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等产品。(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

(五)开展分类分档政策扶持

1.支持外综服企业建设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支持A类外综服企业建设线上服务平台,对平台及内部系统建设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资助。(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2.支持外综服企业加强资信调查和评估。对开展资信调查的A、B、C三类外综服企业各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形成外综服企业筛选中小微企业、信用保险筛选海外买家的风险管控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中信保)

3.提升外综服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高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外综服企业出口业务的渗透率,量身定制差异化承保方案,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A、B、C三类外综服企业各给予一定比例资助。(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中信保)

(六)完善外综服企业管理机制

秉承“宽进严管”的原则,商务部门制定外综服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开展认定工作。商务部门认定外综服企业前需征求海关、税务、外汇、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意见,认定的外综服企业清单对外发布,让外综服企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如外综服企业经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均可以发函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予以取消其外综服企业身份。(责任单位:商务局)

附件:义乌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义乌市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义乌市商务局代章)

2019年11月20日

(主动公开)


附件


义乌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壮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队伍,发挥其在帮助中小微主体扩大进出口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外贸向数字贸易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大众贸易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外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面向境内外中小微企业,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代为办理采购、仓储、物流、订舱、报关报检、退税、结汇、信保、融资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企业。外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须提供专业、规范的外贸服务,应具备一定互联网技术应用、大数据处理能力,建立较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认定的义乌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义乌市外综服企业申报标准。认定分为ABC三类,分别须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在义乌市域范围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且连续存续两年以上。允许将控股子公司的贸易数据、服务等内容纳入合并统计。

2.为境内外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采购、仓储、物流、订舱、报关报检、退税、结汇、信保、融资等服务中的4项以上。认定A类外综服企业需要提供6项以上服务,并建立较完备的线上外综服平台。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在100家以上,认定A类外综服企业上年度出口在3000万美元以上,认定B类外综服企业上年度出口在2000万美元以上,认定C类外综服企业上年度出口在1000万美元以上。

4.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含风险控制流程、规则和管理制度等。

5.企业及控股子公司在市信用信息核查平台上显示的信用等级均不属于D类、E类,且未列入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条 申报材料。申请认定外综服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以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1.《义乌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综合服务内容、服务企业数量、近三年出口额等内容。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及行业地位;企业组织架构及运作模式;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及实施情况;在外综服方面的做法、成效及案例。

3.申请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服务企业清单(注明企业名称和所属地区)。

5.一套完整体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外综服业务的材料。

6.风险控制流程、规则和管理制度等风险控制体系资料。

7.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五条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分为征求意见、实地核查、集体讨论、公示和发布等环节。

1.征求意见。认定前征求海关、税务、外汇、金融办等部门意见。

2.实地核查。商务部门实地核查申报企业有关信息真实性情况。

3.集体讨论。商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认定义乌市外综服企业。

4.认定的义乌市外综服企业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7天。

5.经公示无异议的义乌市外综服企业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义乌市外综服企业,予以向上推荐申报省级外综服企业有关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义乌市外综服企业,享受义乌市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

第九条 对义乌市外综服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

第十条 义乌市外综服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在监测年份,企业需报送监测材料:义乌市外综服企业考核表、企业经营及外综服业务发展方面的总结、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表等,报送至商务部门。

第十一条 由商务部门重新向海关、税务、外汇、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提出监测认定意见,重新对外发布。经监测合格的义乌市外综服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义乌市外综服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义乌市外综服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因存在走私、侵权、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伪报出口或夹藏出口危险品如烟花爆竹等被海关查获的;

5.有严重违反市场采购有关规定,或商务部门认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6.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