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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2021-08-1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1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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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新老政策衔接及我市实际情况,现草拟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yw.gov.cn/col/col1229134288/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望道路300号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处办公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wsylbzj@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义乌市人社局
2015年2月27日
附件:
义乌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待遇水平,推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继续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人均筹资水平。2015医疗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个人筹资标准为大额每人每年800元,小额每人每年2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0元(含健康体检费),镇街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元。此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高筹资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筹资机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除外)按每月6元的标准在个人账户中提取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
二、调整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待遇
(一)将基本特殊病种(慢性病)、补充特殊病种(慢性病)更名为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和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
(二)增加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新增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耐多药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干燥综合征(有肺、肾、血液系统病变)7类病种。
(三)调整慢性病种门诊待遇享受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享受慢性病种门诊待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需资金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报销比例不变;其他参保人员所需资金由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除外)报销比例为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人员报销比例为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额人员报销比例为52%。
(四)设立特殊病种、慢性病种可报销基数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特殊病种、慢性病种可报销基数限额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确定,并可根据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及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调整分级诊疗医保待遇
“上转下”方式转诊至镇街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起付标准,未经镇街中心卫生院转诊即到我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者在原有报销基础上降低5%。特殊病种、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原则上限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有效。
四、调整医疗保险周转金划拨标准
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周转金划拨标准由每次2000元调整为3000元。在本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控制金额由3000元调整为4000元。
五、建立义乌与金华地区医保住院双向同城待遇
参保人员在金华地区范围内的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与义乌本地住院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
六、以上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