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425748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1-08-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0〕第322号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1-08-05 15:06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义乌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义政复〔2020〕第322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晖,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义乌市某某玩具厂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出的处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义乌市某某玩具厂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20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做出告知,“经查,商家已主动将该产品下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因商家拒绝调解,我局依法终止调解。”申请人不服,申请人举报的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出不作为的处理,不愿意履行法定职责,且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其答复复议诉讼的途径,严重剥夺申请人的权利。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义乌市某某玩具厂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出的处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书面邮寄告知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通过来电举报义乌市某某玩具厂销售涉嫌无3C认证的玩具,要求立案查处,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查,被举报人义乌市某某玩具厂已于2020年10月23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义乌市某某电子商务商行。2020年8月5日,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店铺“网红玩具城”上架被诉商品“手提闪光蝴蝶”。某某商行从广东购进涉案商品,用于电商销售,未查验产品3C认证情况,而后某某商行发现商品存在上述问题,已于2020年10月中旬下架,累计销量为28个。2020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将案件处理结果发送给申请人,告知其“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另,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重新开展调查,经查,某某商行已于2020年10月下旬向其他厂家进购了一批“手提闪光蝴蝶”,因产品外形并无大差异,某某商行将该产品链接重新上架。再次购入时,供货方已提供“手提闪光蝴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产品外包装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相关信息,未发现再次上架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某某商行此前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手提闪光蝴蝶”未取得3C认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鉴于商家在被申请人介入调查前已经将被诉商品及时下架,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考虑到商家销售的产品数量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免于处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通过来电举报义乌市某某玩具厂在拼多多店铺销售涉嫌无3C认证的“手提闪光蝴蝶”玩具,要求立案查处。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查,被举报人义乌市某某玩具厂已于2020年10月23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义乌市某某电子商务商行。2020年8月5日,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店铺“网红玩具城”上架被诉商品“手提闪光蝴蝶”,涉案商品系从广东购进用于电商销售,未查验产品3C认证情况,后被举报人发现商品存在上述问题,已于2020年10月中旬下架,累计销量为28个。2020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将案件处理结果发送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商家已主动下架被诉产品。鉴于其主动下架被诉产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因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0年10月下旬,义乌市某某电子商务商行向其他厂家进购了一批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手提闪光蝴蝶”,且产品外包装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因产品外形并无大差异,义乌市某某电子商务商行将该产品链接重新上架。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15日收到的投诉举报材料,10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产品销售数量截图,网页产品信息截图,产品照片,某某商行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11月9日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某某商行再次上架商品的3C证实、产品实物照片等材料,立案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举报人前期销售涉案产品未查验产品3C认证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鉴于被举报人及时下架涉案产品,销售产品数量少,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处理答复行为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做出的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