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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82000000/2021-425750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1-08-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0〕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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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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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义政复〔2020〕第248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胜,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9907513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受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该路口为丁字路口,交通法规定丁字路口遇到圆形红灯是可以通行的,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33078219907513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认定申请人交通安全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年9月9日10时43分,申请人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义乌市雪峰路与圣达路交叉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以上可由违法图片予以证实。二、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时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2020年9月15日,我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2条第2项之规定,驾驶证记6分。以上可由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三、违法图片显示该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前方视线良好,遇红灯时越过停止线进入交叉路口继续往前行使,此行为属于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有关于“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黄灯闪烁、红灯)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的规定,但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做出了修改。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量罚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9日10时43分,申请人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义乌市雪峰路与圣达路交叉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202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编号为33078219907513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50元,记6分。该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编号为33078219907513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时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等规定,对申请人予以150元罚款,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2条第2项之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6分,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人相关辩称,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做出了修改,申请人在今后驾驶过程中应注意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9907513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